N海都记者杨江参通讯员丰法宣
《民法典》正式实施后,夫妻自愿登记离婚需一个月“冷静期”。近日,泉州丰泽法院受理了一起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要求法院调解离婚的案件。法官表示,离婚冷静期不适用于诉讼离婚程序,经调解两人感情确已破裂,双方婚姻关系经法院调解解除。
案情
夫妻深思熟虑离婚法官调解解除关系
近日,丰泽法院东湖法庭受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泉州男子许明和妻子李平(均为化名)均称婚姻生活难以继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挽回的可能,希望通过法院调解离婚。
立案当天,法官组织两人进行调解。经了解,夫妻双方婚后因彼此生活理念不同,导致婚姻出现裂痕。双方因婚姻冷静期限较长,
遂到法院起诉。
经过法官先行调解仍无法和好后,综合考虑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在提起离婚诉讼前已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达成一致意见,且离婚是经过双方深思熟虑后的决定,法官当场组织双方签订了离婚调解协议,双方自愿解除夫妻关系,并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作出约定。
说法
调解亦能维护婚姻自由
承办法官表示,为避免夫妻双方冲动离婚,维护家庭及社会的稳定,民政部在离婚登记程序中增加离婚冷静期,希望双方都能冷静下来理智处理婚姻问题。但该制度不适用于诉讼离婚程序,离婚冷静期并非诉讼离婚的前置程序。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系经过认真思考,确实无法再维持婚姻关系,二人自愿调解离婚,双方均可以从不幸福的婚姻关系中解脱,开启新的生活。法院通过调解亦能达到维护当事人婚姻自由的权利,也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
□法条点睛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