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警法 上一版 下一版  
下一篇

捕猎195只野鸟男子获刑并赔偿

其因非法狩猎触犯刑法,连江县法院还依据《民法典》,判其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2000元

N海都记者李琪陈晋

我国法律对非法捕猎的犯罪行为一直采取零容忍态度,《民法典》更是明确规定了对非法捕猎等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民事责任赔偿,让破坏生态环境者付出高昂的代价。近日,福州的陈某就因非法狩猎野生鸟类195只,被连江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罚金1000元,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2000元。

带捕鸟网非法狩猎

今年4月的一天凌晨,53岁的陈某为了获利,来到连江县丹阳镇山边村里湾附近,将自带的两张捕鸟网安放在附近的稻田里,用来捕捉野生鸟类。早上7时许,护林员林某巡视时发现了陈某的行为,将其扭送到了派出所。此时,陈某已非法狩猎了野生白腰文鸟195只,其中死亡15只。经司法鉴定,陈某非法狩猎的野生鸟类为白腰文鸟,属于福建省一般保护野生动物;其还属于在禁猎期内采用禁止使用的网捕工具和方法进行狩猎。陈某到案后

如实供述了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存活的180只野生白腰文鸟被放生。

近日,连江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陈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罚金1000元,赔偿野生鸟类直接经济损失60元,并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2000元。同时要求陈某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没收扣押在案的非法狩猎工具;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陈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连江法院法官表示,本

案中,被告人陈某违反狩猎法规的规定,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网捕工具和方法狩猎野生鸟类,破坏鸟类资源,破坏自然生态环境,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刑法保护范围涵盖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此外,《民法典》加大了生态环境损害的民事责任赔偿部分。根据《民法典》第1229条、第1235条,增加规定了侵权人违反规定造

成生态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并明确了国家规定的机关和法律允许的组织可以享有对于生态环境损害的索赔权。因此,陈某除应当负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法条点睛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损失和费用。

非法收购画眉鸟闽侯两男子被诉

海都讯(记者陈江燕通讯员刘昌群郑强)今年3月某天,闽侯男子杨某某先在福清以550元的价格非法收购了一只画眉和一个鸟笼。同天下午,闽侯男子马某某坐着杨某某驾驶的车辆来到福清,以100元的价格也非法收购了一只画眉,之后返回闽侯。几天后,杨某某带着马某某一起来到闽侯青口某山场,将两只画眉放在鸟笼里挂在树上,并在鸟笼附近张挂捕鸟网,利用鸟笼中画眉的叫声吸引其他野生画眉进行诱捕。当天中午,因未诱捕到画眉,两人准备离开时,被村民发现并报警。

杨某某和马某某被民警当场抓获。

经鉴定,上述两只鸟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近日,闽侯县检察院以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对杨某某、马某某提起公诉。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版权所有 ©2020 福建日报 fjdaily.com 闽ICP备15008128号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