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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重型自卸货车致1人死亡

驾驶人被依法注销重型自卸货车机动车驾驶资格,肇事车辆所属单位被罚款10000元

海都讯(记者田米通讯员赵美缘)洛江区对驾驶重型自卸货车致1人死亡交通事故启动深度调查,肇事车辆所属单位被罚款10000元。公安交警部门依法注销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郑某机动车驾驶证的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货车所属单位对郑某予以解聘。

2021年4月14日11时38分许,郑某驾驶号牌为“闽C52310”重型自卸货车沿省道215线由洛江区双阳往万安方向行驶,途经省道215线317km+100m路段时,与同向右侧张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经调查,泉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洛江大队依法认定郑某、张某分别承担本事故同等责任。公安交警部门已依法注销郑某机动车驾驶证的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该货车所属

单位福建富达运输有限公司已对郑某予以解聘。

事故发生后,泉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洛江大队启动了深度调查程序,并及时将本案相关情况向区渣土办进行通报。区渣土办牵头组织区交通运输局、交警大队、应急局等单位人员组成联合调查组,对福建富达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调查。

经调查发现,福建富达运输有限公司在2021年3月28日下午3时至5时召开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中,“闽C52310”号牌为重型自卸货车的驾驶员郑某在该安全生产活动日上的签到表有签字,但其个人教育笔记本没有记录任何信息;执法人员通过调取泉州中信运营车辆智能监控平台车辆历史轨迹数据发现,“闽C52310”号牌重型自卸货车在2021年3月28日下午3时至5时仍在行

驶。该公司未能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

2021年6月29日,泉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执法四大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依法对福建富达运输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泉州警方提示:各地道路运输企业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依法依规对驾驶员开展安全守法、防御性驾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注重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避免教育培训流于形式。同时要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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