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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元购电子书分享至网络被索赔20万

律师表示,根据《民法典》规定,网络作品分享应得到著作权人同意,否则属于侵权行为

N海都记者

陈晋

在网购平台花9.9元购买了一本电子书,因其内容精彩,就把这本电子书和他人分享。谁知,这种分享的行为被电子书的权属公司发现,要求其赔偿20万元。近日,厦门市思明法院公布了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案例。承办法官表示,他人作品享有相应著作权,未经允许,不得随意转载。

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表示,根据《民法典》规定,网络作品分享应得到著作权人同意,否则属于侵权行为。

花钱买电子书随意发到网络分享

2014年1月23日,北京一家信息技术公司(下称“信息科技公司”)取得了一本有关清朝后宫嫔妃传记网络小说的作者授权,独家享有这本网络小说的网络传播权,同时还包括了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的权利。据悉,授权期限至2019年11月20日。

小莫(化名)作为网络小说的阅读爱好者,于2019年9月3日在网购平台花9.9元购买了这本清朝后宫嫔妃传记的电子书。小莫于9月5日将这本电子书上传至一家

藏书平台。之后,信息科技公司发现这本电子书未经授权,却私自在藏书平台上供阅览和下载,要求该平台予以下架处理。

信息科技公司了解到,上传分享是小莫的行为,便要求小莫停止侵权,删除上传的作品,另外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面对起诉,小莫认为,他已花9.9元购买了这本电子书复制件,合法取得了该产品的财产权益,有权对其进行储存、出借。

法院经审理认定侵权 判赔1万元

厦门思明法院审理认为,小莫在未经权利人许可且未支付报酬的情况下,擅自将网络小说上传到互联网平台,使得不特定公众可以获得信息科技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电子书,侵犯了这家公司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承办法官说,电子书作为一种新形式作品,它的传播和复制都更加便捷,与传统印刷条件下截然不同。本案中,所谓的“网络图书馆”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图书馆,而是数字作品的内容提供商,不符合可以不经权利人许可免费使用数字作

品的条件。“传统的图书馆,一本书放在图书馆里面,你借走了我就不能借了,它的流通范围是非常有限的。但是在网络上不一样,电子书你点一下立刻就有第二个拷贝。在这种网络平台下,作品的对象还有管理方式,都满足信息网络传播侵权的构成要件,因此认定小莫构成侵权。”承办法官说。

综合考虑作品的商业价值、创作难度、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等因素,最终,思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小莫向信息科技公司赔偿1万元。

□法条点睛

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蒋双灌律师表示,《民法典》第1194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民法典》第1195条还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像小莫的行为,他虽然花钱购买了电子书复制品,但这本电子书复制品却被发到公共平台上,被不特定的人群阅读,这就构成了侵权。”蒋双灌律师说,如果要使用这本电子书的复制品,应该得到著作权人的同意,并支付相应的报酬。

蒋双灌律师还表示,《民法典》中第1185条对知识产权作了相应的规定,这也是在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即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蒋双灌律师说,《民法典》中提到的惩罚性赔偿,就是针对之前侵权成本过低,不利于制止侵权,形成不了威慑力而提出的。但如果对方侵权行为并不严重,惩罚过度也不行,不利于社会发展。“所以,《民法典》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有两个前提,一是故意,二是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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