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都讯8月30日下午,漳浦法院通过远程视频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杨某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一审依法判处杨某娜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追缴违法所得4400元。
经漳浦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9月间,被告人杨某娜明知杨某艺等人收买他人银行卡信息等用于实施网络犯罪,仍向杨某艺及一名微信网友出售自己名下共5张银行卡和绑定的手机卡、U盾等物品
及相关密码信息,杨某娜“售卡所得”4400元。
杨某娜提供的银行卡中,有4张累计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数额达到1.67亿余元。漳浦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娜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发后杨某娜具有认罪认罚、自首等从轻情节,因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漳浦法院)
什么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7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该罪旨在对信息网络犯罪的帮助行为单独定罪,打击信息网络犯罪的各类帮助行为以遏制信息网络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