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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排污石狮一老板获刑

指使员工将20吨污水排出厂外,构成污染环境罪;法官提醒染整企业,应设置法定排污口

海都讯(记者董加固通讯员石法宣)石狮法院近日审理一起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石狮某洗染公司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罚金5万元,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某甲被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公司员工(直接责任人)卢某乙被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同时,该公司还需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3000多元。

记者了解到,该洗染

公司系排污单位,却未按要求设置法定排污口。2020年2月底,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某甲指使员工卢某乙将该公司水洗、漂染产生的20吨污水,于夜间通过雨水道排至厂外水沟,最终排入东海海域。

2020年3月1日上午,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发现该公司存在偷排污水行为,并对该公司采集水样检测。经检测,污水中存在重金属锑。经委托专家鉴定,认定该公司

非法外排未经处理的工业废水,并造成生态环境损害。

因本案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石狮法院组成大合议庭(3名审判员+4名人民陪审员),审理该起由石狮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最终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被告单位及二被告人均服判,表示已充分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并及时将全部罚金及生态环境损害费用缴交完毕。

法官提醒,水洗、漂染等染整企业作为排污单位,均应设置法定排污口。企业应具有环境保护的风险意识和社会责任,清楚了解偷排污水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企业未经法定排污口,而是违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含重金属的污染物,构成犯罪的,将受到法律制裁,公司主管人员及直接实施的员工也将受到相应惩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338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

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346条单位犯本节第338条至第345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实施刑法第338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第十五条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38条规定的“有毒物质”:

(一)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

(三)含重金属的污染物;

(四)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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