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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推十条措施保障困难群众生活

适应困难群众多样化的救助需求,加快形成社会救助服务多元供给格局

N海都记者

唐明亮

日前,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发布《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十条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健全基本生活救助标准、加大低收入人口救助力度、创新开展服务类社会救助等方面,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保持过渡期内政策总体稳定

《通知》明确,落实刚性支出扣除、收入扣减、重病重残单人保等惠民政策措施。将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中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

人口,依规纳入低保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并按照困难类型及时给予专项救助、临时救助等。5年过渡期内,对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经确认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继续执

行延保12个月的政策。

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基本生活救助标准,由设区市政府按照区域内相对统一的原则,按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稳步

提高救助水平。“十四五”期间,继续落实省定农村低保最低标准每年提高350元的定额增长机制,并将“省定农村低保最低标准”更名为“省定低保最低标准”。

加大低收入人口救助力度

《通知》要求,加强民政、财政、教育、人社、住建、医保等部门沟通协调,不断加大低收入人口救助力度。调整优化低保“单人户”政策,将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低收入家庭中的重残人员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以及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符合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由相关部门依

规纳入相应救助范围。对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人口,根据实际需要给予临时救助或实施其他必要救助措施。

对遭遇规定情形导致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由户籍所在地、急难发生地和经常居住地通

过临时救助或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生活保障。提高临时救助筹资标准,2021年起对省级财政转移支付分档比例为20%、40%、60%、80%的县(市、区),分别按照户籍人口每人每年7元、8元、8元、10元的标准筹集临时救助资金,省级财政补助比例不变,对23个原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继续按10元标准予以全

额补助。

此外,适应困难群众多样化的救助需求,加快形成社会救助服务多元供给格局,在加强资金、物质帮扶的同时,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社会救助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关爱帮扶服务,创新形成“资金+物质+服务”救助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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