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都讯(记者 陈晋)近日,记者从福州市政府获悉,福州市启动基层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建设试点工作,保障农村地区、城乡接合部二级以下医院、卫生所、个体诊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药品使用质量规范管理,保障市民用药安全。
据介绍,基层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建设,必须在质量管理与人员培训、设施与设备、购进与验收、储存与养护、调剂与使用等五个方面达到相应标准。其中,基层医疗机构应组织药品进购、保管、调配等药学专业知识培训,
指定医务人员负责药事工作。医疗机构不得未经诊疗直接向患者提供药品;向患者提供药品应当凭医师的处方,不得以开放式柜台自选、试用、义诊、义卖、咨询等方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药品。同时,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或相关从业人员在岗工作时,必须佩戴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等内容的标牌。
此外,到2022年6月30日,“规范药房”建设试点医疗机构要对照检查验收标准,尤其是要强化药学人员管理,严把药品购进、验收关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