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警法 上一版 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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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遗嘱一方死亡即生效?

平潭孙大爷和妻子将祖屋分给大儿子;妻子去世后房屋征迁,大儿子要求分得所有征迁款;法院认定祖宅系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平分征迁所得

N海都记者

郑旭

家住平潭岚城乡的孙大爷和妻子立下遗嘱,将乡下祖屋分给大儿子继承。妻子过世后,祖屋遇征迁,大儿子却换了锁,认为母亲已去世房子理应归他所有,要求分得所有征迁款项。孙大爷不满十来年来儿子对他不闻不问,于是告上法院。法院审理认为,祖宅系孙大爷和妻子共同财产,征迁所得孙大爷理应获得一半。

儿子要占祖屋父亲不乐意

2003年,孙大妈病重,看在儿子孙老大孝顺体贴,便托人写了份遗嘱,将乡下的祖屋分给孙老大继承,孙大爷也在遗嘱上签了字。第二年,孙大妈去世,孙老大一家搬去厦门生活,很少关心

在县城居住的孙大爷,并且因为照顾孙大爷的问题,和几个兄弟间矛盾突出。

2020年,乡下祖屋征迁,补偿的房子照市价值个两三百万。孙老大听闻拆迁消息,赶忙回到村里登记

并换了锁。孙大爷认为,孙大妈去世至今十几年孙老大都对他不闻不问,现在乡下房子值钱了才跑出来,还换了锁。“这不是变相把我赶出来了吗?”孙大爷气愤不已,将孙老大告上法院,

要求确认其对乡下祖屋享有71%份额。

孙老大认为,祖屋是母亲留给他的,现在母亲去世,房子理应归他所有,现在房屋征迁,他就有权得到所有的征迁款。

一方尚在世遗嘱部分生效

审理中,法官查明,案涉遗嘱中的手印确为孙大爷本人捺印,又有两个无利害关系见证人进行见证,为此,对上述遗嘱予以确认真实。此外,无证据证明孙大妈生前与孙大爷对乡下祖屋所立的共同遗嘱存在无

效情形,故该共同遗嘱应为有效。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孙大爷对该乡下祖屋享有50%的房产份额。

法官表示,本案系夫妻共同遗嘱引起的继承纠纷,共同遗嘱通常是夫妻双方就夫妻共同财产的继

承问题所共同签署的遗嘱。祖屋是孙大妈、孙大爷的夫妻共同财产,现无证据证明孙大妈、孙大爷之间曾就乡下祖屋份额另行进行约定,应推定孙大妈、孙大爷对乡下祖屋各享有50%的份额。

孙大妈、孙大爷立下的共同遗嘱关于房屋孙大妈份额部分,自孙大妈死亡时生效并开始产生继承。而孙大爷尚健在,该部分遗嘱尚未生效,孙大爷有权对遗嘱属于他的部分进行撤销、变更内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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