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源的阿成(化名)很是郁闷,他委托多年的同事兼好友小南(化名)投资其外甥女小李的进口水果项目,投资多年后,不仅拿不回本钱,还发现该项目是虚构的,小李因诈骗罪已被法院判刑,但判决书显示,阿成并不是涉案受害人。阿成多次向小南催讨投资款项,但小南不仅无法说清钱款去向,还拒绝退还。于是,他将小南告上法院,以民间借贷为由,要求小南退还投资本金。
近日,福州罗源法院审理了这起委托投资案件,法院认为,小南可作为投资款退还的“代垫人”,但不是退还义务人,驳回了阿成的诉求,阿成可另向小李主张权利。
案件回顾投资多年才发现项目是虚构
事情得从2011年5月说起,当时阿成得知小南投资一笔生意,就与小南商量“入股”一事。小南告知阿成,自己的外甥女小李正在从事进口水果生意,并答应将自己30%的投资额分给阿成。
为了凑钱,阿成将自己的房子抵押,借款28万
元,并于2011年5月4日将钱汇入小南账户;同年5月6日,阿成又将凑得的4万元转账给了小南,总计32万元。
阿成回忆,2011年6月起至2018年期间,小南汇给自己“分红”的钱款共计123120元。
由于投资时间较长,
自己又急需用钱,阿成希望能将这笔投资款尽快回笼。但他打听发现,小南的外甥女小李所谓的进口水果生意只是套取他人资金的一个借口,小李因诈骗罪已被罗源法院判刑,但判决书中明确自己并不是涉案受害人。
得知消息后,阿成多次向小南催讨投资款项,并质问小南这笔32万元钱款的去处,结果小南无法说清钱款去向并拒绝退还。为此,阿成向罗源法院起诉,以民间借贷为由,要求小南退还32万元及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
法官说法被委托人非退款义务人可作为退款“代垫人”
庭审期间,小南辩称,他和阿成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也无约定利息,因此没有义务返还32万元,阿成应向小李主张还款一事。此外,小南还称,自己名下当时筹到的投资共计100万元,
但并不包括阿成的32万元。
记者从罗源法院了解到,阿成向小南转账,目的是通过小南向其外甥女小李投资,因此可认定为阿成委托小南进行投资,小南则作为投
资款退还的“代垫人”,双方不是民间借贷关系。
“我们通过对双方的钱款流水账单和时间进行调查后认定,阿成是属于小李诈骗案的实际受害人,可以向小李主张权
利。”罗源法院承办法官说。
最终,罗源法院作出判决,认为小南可作为投资款退还的“代垫人”,但不是退还义务人,驳回了阿成的诉求,阿成可另向小李主张权利。
□法条点睛
委托投资若亏损应由委托人承担
福建知茂律师事务所卓求存律师表示,上述案件中,阿成和小南双方达成委托投资的意思,阿成委托小南投资“进口水果”,以获取利益为根本目的,可以认为双方成立委托投资为内容的委托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927条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根据权利义务一致性原则,当受托人基于委托事务而取得积极性财产时,该财产利益归属于委托人,与此同时,当委托人因此取得消极性财产(如亏损、负债)时,该消极性后果
亦应当由委托人承担。
“阿成委托小南投资,阿成作为委托人,通过受托人小南投资失利,导致本金和利息无法收回时,这样的后果也是由委托人阿成自己承担。”卓求存律师表示,由于投资均带有风险,需谨慎。
需要注意的是,委托投资是独立的法律行为,与借贷具有不同的意思表示,以借贷诉请主张投资款返还属于对法律关系的认识错误。一旦发生投资纠纷应当立足投资行为本身主张权利,而不能以借贷等它种法律关系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