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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海都记者陈晋

微信群内说亲戚是“渣男” 女子被判道歉赔偿

《民法典》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社交平台亦具备了公共空间属性,但部分公众法律意识淡薄,常为了一时泄愤,在微信群、朋友圈等平台发表不当言论,导致网络名誉权侵权事件频发。

近日,福州闽侯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微信群里散播谣言的案件,亲戚之间发生矛盾,为了泄愤,将侮辱视频上传至微信群,还称对方是“渣男”,造谣者被判道歉赔偿。

案例为亲戚打抱不平群里发布侮辱视频

阿志(化名)和未婚妻的弟弟、亲戚在海南三亚市共同经营一个果园。今年2月8日,阿志和他们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吵架期间,阿志手上刚好握着一把刀具,被未婚妻的亲属郑某用手机拍下视频。

当晚7时许,郑某将这段视频发到了一个有497人的小区业主群内,并在业主群里发文“拿刀的渣男认识吗”“延平人,家暴未婚妻,生了孩子不想要,还想人家退彩礼”“这人是后溪的,是我老公表妹的未婚夫”“你说是不是渣得

掉渣”等。据悉,郑某在发布上述视频和文字后,引发业主围观。

阿志认为郑某的行为属于主观臆断并使用侮辱性语言,恶意诋毁自己的名誉,请求法院判处郑某发布道歉函,并公开向自己道歉,同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庭审中,郑某辩称,自己并没有侮辱和诽谤阿志,而视频中的内容是真实发生,“我和阿志是亲戚关系,出于气愤在微信群里陈述事实,并没有侮辱他”。郑某说,她也是为受害的亲戚打抱不平,没有主观过错。

法律人士属于侵犯名誉权公开道歉并赔偿千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郑某在群成员达497人的小区微信群故意发表涉阿志的不实言论,引发了群成员的关注与评论,影响了他人对阿志的客观社会评价,侵犯了阿志的名誉权。

法官表示,根据《民法典》及最高法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相关解释规定,依

法判决郑某赔礼道歉,为阿志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同时,综合考虑过错程度、侵权影响范围、广度以及郑某愿意认错道歉等因素,酌定郑某赔偿阿志精神损失费1000元。

律师蒋双灌表示,如果市民的名誉权受到侵犯,可提起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

管辖。同时,要保全证据,让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比如受害方要保存微信聊天记录,或者相关视频,将对自己不利的言论收集起来。”他提醒市民,微信群虽然属于“特定圈子”,但也属于公共空间。在微信群里散布侵害他人名誉的言论,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

□法条点睛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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