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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搬进社区家门口解决纠纷

闽侯法院法官来到荆溪镇临江社区,公开审理一起涉墓地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当事双方当场达成和解

海都讯(记者 陈晋)10月25日,记者从闽侯法院获悉,为推进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走深走实,闽侯法院聚焦“两先三新五提升”工作目标,全面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大巡回 大联动”系列主题活动,将法庭搬进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巡回开庭、巡回评理并开展普法工作。近日,闽侯法院民一庭的法官来到荆

溪镇临江社区,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涉墓地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杨某花费15000元向闽侯县荆溪镇港头村某生产队购买了位于该村的一块墓地。2019年,杨某雇请工人对墓地进行修建,花费人工费用27380元、材料款20000元。因该墓地违建,之后被相关部门拆除,并覆土复绿。杨

某起诉该生产队,要求退还墓地款,并赔偿相关修建费用。

闽侯法院民一庭考虑到该案涉及农村违建墓地整治,结合案件审判把文明殡葬意识、政策法规等宣传到村到户,对深化移风易俗、建设美丽乡村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因此特意将法庭搬进社区,并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乡镇综治

干部、社区工作者及当地村民旁听庭审,以最直观的方式把政策法规讲清、讲明、讲透。

承办法官介绍,根据《殡葬管理条例》规定,除允许土葬的地区可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建造坟墓,其他地区禁止埋葬遗体、建造坟墓。“杨某修建坟墓使用的生产队的山地并不属于上述规定允许的范

围,因此该买卖行为是违法的,不受法律保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承办法官说,因修建墓地花费的材料款、人工费用,属于杨某自身存在过错,需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失。

经过巡回开庭、释法说理、批评教育,双方当事人充分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当场达成了和解协议,生产队退还杨某支付的款

项8000元,剩余7000元用于持续修复、维护被破坏的山地,具体的修复工作由生产队组织人员进行,杨某的其余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记者了解到,巡回庭审结束后,闽侯法院民一庭还在该社区开展“为民办实事·送法进社区”普法志愿活动,向群众宣传《民法典》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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