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杨江参
通讯员 林瑞婷 张良程
昨日,记者从南安法院了解到,近期,南安的陈某因委托他人投资理财,导致亏损本金23万多元并对簿公堂,一方主张是借款,一方坚持是委托理财。那么,究竟是民间借贷还是委托理财,受托人是否应偿还这笔钱呢?日前,这起纠纷案件南安法院官桥法庭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进行调解,得到圆满解决。
案例 20多万投资款全部亏损
陈某和石某系多年同事。2019年9月,陈某偶然得知石某与王某正合伙投资理财,面对丰厚的回报,陈某心动了,于是就找到石某与王某商议投资理财事宜。同年10月,陈某先后分8次将235855元转入石某账户,石某和王某将案涉款项进行网上交易理财。
这期间,三人曾就投资的本金保底以及利润分配、利息作出口头约定:由王某对该投资全权管理,陈某不参与。另约定2019年11月投资到期后,王某返还投资款235855元并支
付以该投资款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或相应利润给陈某。如给陈某造成损失,则由王某和石某承担亏损。不料,三个月到期后,王某投资理财宣告失败,陈某所交投资款全部亏损。
此后,陈某多次联系王某讨要上述款项,王某以各种理由推诿还款。今年7月6日,陈某遂将王某作为被告、石某作为第三人起诉到南安法院,请求判令王某偿还本金及利息共计276153元,并承担案件诉讼受理费。
陈某在诉讼中称,双方
没有签订委托合同,其与王某之间并不是投资关系,而是借贷关系。为此,陈某还向法庭提交了银行转账记录、双方微信聊天记录等债权凭证。王某则表示,双方系委托投资理财关系,而非民间借贷关系。
南安法院官桥法庭进行调解,几经周折反复,三方终于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即230000元借款由王某和石某各承担一半,陈某同意王某采用分期支付的方式返还借款115000元,于2022年8月15日前还清,石某当场一次性返还借款115000元。
说法没有共担风险理财实为借贷
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陈某与王某、石某是否成立民间借贷关系?
法官介绍,该案中,在三人微信群聊记录中,王某与石某一再地向陈某表态亏损由其二人共同承担,陈某正是基于这种承诺投资保本保收益,才将上述案涉款项汇入石某账户委托其进行投资理财,故应认定三人已对承担陈某本金亏损责任达成一致意见。
需要强调的是,保证本息固定回报类型,属于受托人承诺委托人享受保证本息回报,委托人将资产的投资收益权全部让渡给受托人,其通过让渡资金的使用权,取得固定收益,委托人的缔约目的和合同预期为纯粹追求资产的固定本息收益,而对受托人管理资产行为及收益后的分成并无预期,合同性质名为理财实为借贷。
综上,陈某与王某、石某虽然约定是“委托理财合同”,但聊天内容表现为受托方到期返还本金和固定收益,双方不存在投资经营、共担风险的理财性质,而是一方收取固定回报,另一方承担全部风险的行为,应认定为借贷关系。
另王某、石某亦向陈某出具了《借款合同》,故陈某要求归还23万元款项,可以支持。
□法条点睛
借贷关系出借人不担风险
法官介绍,随着投资理财市场的活跃,一些“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情况时有发生。民间借贷是自然人、法人之间存在的资金融通行为,由出借人向借款人提供资金,在约定的借款期间届满时,出借人享有收回款项及利息(如有约定)的权利,借款人负有按约定偿还款项及利息的义务,出借人不承担资金使用可能产生的风险。
委托投资理财是指委托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产交由受理人进行管理和分配,以实现委托资产增值或其他特定目标的行为。资金管理本身存在一定风险,投资理财风险一般由委托人承担,或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分担风险。
法官提醒:委托他人进行理财,要签订书面《委托理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