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MA07版:警法 上一版 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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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承担刑责还需赔偿并公开道歉

泉州鲤城检方提起涉野生动物保护刑附民公益诉讼,男子认罪认罚

海都讯(记者杨江参通讯员鲤检江湖)今年6月,泉州一男子黄某非法售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被鲤城警方当场抓获(详见本报7月5日A03版报道)。近日,鲤城区人民检察院对黄某购买、售卖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

生动物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这也是鲤城首例涉野生动物保护刑附民公益诉讼案件。

黄某明知其作为宠物饲养的辐纹陆龟、红腿陆龟等属于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仍进行售卖。经鲤城公安和相关专家鉴定,涉案的

辐纹陆龟、红腿陆龟等分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Ⅱ,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

检察机关认为,黄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其行为破坏野生动物野外种群资源,危害生态环境,致使

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还应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据此,鲤城区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向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黄某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承担以下民事责任:赔偿野生动物资源价值

损失人民币17500元;通过地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庭审过程中,被告人黄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愿意赔偿其行为造成的民事公益损失。

检察官提醒,野生动物是大自然对人类的馈赠,保

护野生动物,人人有责。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不仅是要让生态破坏者对破坏生态环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更重要的是对有类似行为的生态破坏者予以警示,要爱护野生动物、保护生物多样性,不要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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