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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面佛老石雕竟是被盗文物

经漳州市平和县检察院提起公诉,一男子因倒卖文物获刑

文物是历史的见证,三级以上文物是禁止买卖的。近日,经漳州市平和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平和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倒卖文物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N海都记者 曾炳光

通讯员 李静芬

8000元购得三级文物 18万元转手被查获

被告人胡某从事庭院设计,在浙江省嘉兴市有个人工作室,经常在网上买卖石雕类的庭院摆件。2018年底,胡某在网上浏览时,看到他人在朋友圈售卖一套四面佛及配套顶盖的老石雕,根据其个人知识认为该石雕是塔建的一部分,有四五百年的历史,后经过讨价还价,胡某以8000元的价格购得该石雕套件,并摆放于其个人工作室内。2021年4月,胡某欲以人民币180000元的价格将上述石雕套件出售时,被平和县公安局查获。

经查,本案四面佛石雕套件为平和县文峰镇前埔村曹岩寺所有,坐落于该寺西南方田野中的浮石之上,于2018年下半年被盗。曹岩寺古遗址是平和县人民政府于1985年确定公布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该四面佛又称有求必应佛,属经幢塔建,是不可移动的。经鉴定,四面佛石雕套件系宋雕佛像兽面纹经幢石构建,为三级文物。

本案四面佛石雕私下买卖 构成倒卖文物罪

《文物保护法》规定,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包括石刻,受国家保护。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本案四面佛石雕件从其风化的外观、精美的雕刻足以看出具有数百年的历史和艺术价值,不是一般文物就是珍贵文物,是禁止买卖、经营的,胡某仍然予以私下购买并意图高价出售从中牟利,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构成倒卖文物罪。因珍贵文物已追回,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最高法、最高检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平和县人民法院对其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民间收藏文物,应当尽量避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不可移动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一是极可能购买到伪造的物品,二是如购买到禁止买卖或未依法定程序买卖的文物,轻则触犯相应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被罚款处罚,重则触犯刑律,受到刑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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