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警法 上一版 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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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因受母亲“胁迫”,嫁给相亲对象,婚后两人毫无感情

法院判决撤销婚姻 女方仍为“未婚”

N综合北青网、温州晚报等

近日,江苏省高院一则“女儿被母亲以死胁迫与相亲对象结婚”的消息引起了众多网友的关注。在母亲的言语胁迫下,周某与丈夫付某登记结婚,可两人之间毫无感情,从未有过夫妻生活,周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其与付某之间的婚姻关系。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原告周某与被告付某之间的婚姻关系。

母亲以死相逼女儿结婚 婚后二人从未有过夫妻生活

据江苏省高院发布的消息,周某在其母亲安排下与付某相亲,因付某家庭条件较好,两家又系远房亲戚,周某母亲非常希望周某能与付某结婚。

在周某拒绝与付某交往后,周某母亲强行将在外工作的周某接回家,以言语胁迫周某与付某结婚,比如周某不同意结婚就将周某赶出家门、周某不同意结婚就死给周某看等等。

周某害怕家庭关系破裂,又担心母亲寻短见,不得不与付某登记结婚。婚后,周某与付某之间毫无感情,两人从未有过夫妻生活,但周某母亲仍不准许周某与付某离婚,母女俩因此多次争吵并发生肢体冲突。周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其与付某之间的婚姻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在周某多次明确提出不愿意和付某谈恋爱、结婚的情况下,周某母亲以将周某赶出家门、死给周某看等作为要挟,导致周某在违背自由意志的情况下与付某结婚。

婚后双方一直未有过夫妻生活,并未建立夫妻感情,周某母亲仍对周某的意愿加以阻挠,双方多次争吵并发生肢体冲突。由此可见,周某母亲的行为严重干涉了周某的婚姻自由,使周某违背自由意志而与付某结婚,故周某母亲的行为构成胁迫。

现周某要求撤销其与付某之间的婚姻符合法律规定,遂判决撤销原告周某与被告付某之间的婚姻关系。

一方患重大病情隐瞒 也可申请撤销婚姻关系

《民法典》第1046条规定,结婚应当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胁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这一条款表明,双方在决定是否结婚时,禁止结婚一方强迫另一方,也同样禁止婚姻双方之外的其他组织、家庭成员以及任何人对婚姻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进行干涉。

广东省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理事欧美欣律师表示,根据《民法典》规定,存在以下两类情形都可以申请撤销婚姻:第一种是因为受到对方或第三方的胁迫而与异性登记结婚的情形。第二种是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结婚登记前没有如实告知对方的,另一方婚后知道的也可以要求撤销婚姻。

“胁迫的表现形式有很多种,比如通过暴力方式胁迫,以对一方的名誉、荣誉等造成损害作为要挟或者对一方进行恐吓等都属于胁迫。”欧美欣分析称,对于第二种情况提到的重大疾病,目前法律没有特别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对于一些严重的遗传性疾病、传染病、重型精神病以及生殖系统疾病(如影响生育功能的)等都可能被认定为法律规定的重大疾病范围。

□提醒

申请撤销婚姻有时间限制 一经撤销则为未婚状态

当遇到上述可撤销婚姻的两种情况时,在什么时候都可以提出撤销婚姻的申请吗?

“申请撤销婚姻有时间限制,并不是什么时候要求撤销都会得到法院支持。”欧美欣介绍称,如果当事人是因为遭受胁迫而结婚,请求撤销婚姻的时间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如果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可以在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如果是因为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婚前未告知而申请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欧美欣提醒,由此可见申请撤销婚姻是有严格的时间限制的,如果发现婚姻具备申请撤销的情形,并且不希望继续维持婚姻关系的,建议尽早行动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

此外,婚姻关系被撤销之后,其最直接的法律后果是男女双方不具有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婚姻状态显示为未婚而不是离异或丧偶,“撤销婚姻后若未来与他人结婚,则属于初婚”。欧美欣告诉南都记者,由于婚姻被撤销后自始不存在婚姻关系,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可由男女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法院会按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而根据《民法典》第1054条规定,婚姻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也就是说,被胁迫的一方或者受欺骗的一方在自己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可向对方主张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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