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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参考报 证券时报
法治日报
“盲盒诱导食品过度消费”“活体宠物盲盒”“无人认领行李箱被当盲盒售卖”……这几年,万物皆可盲盒的潮流下,盲盒乱象也逐渐增多,现在盲盒经营活动规范来了。
16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盲盒经营活动规范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拟对盲盒销售的内容、形式、销售对象等方面作出规定。
新规1 药品、食品等
不得以盲盒形式销售
在盲盒内容方面,意见稿规定,药品、医疗器械、特殊化妆品、有毒有害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活体动物、无着快件、食品等在使用条件、存储运输、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等方面有严格要求的商品,不得以盲盒形式销售。
新规2 餐饮品牌搞盲盒促销
不得诱导超量点餐
针对餐饮品牌销售盲盒引起的食物浪费现象,意见稿特别强调,规定食品经营者在从事食品销售、餐饮服务过程中使用盲盒商品开展促销活动的,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有关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
新规3 不得在标价之外
加价出售
在规范盲盒价格方面,意见稿规定,盲盒经营者应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确定盲盒价格。盲盒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实施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通过盲盒形式销售的,同一套系商品或者服务的成本差距不应过大。盲盒商品价格不应与同质同类非盲盒销售商品价格差距过大。
针对二手市场炒作盲盒的乱象,意见稿规定,鼓励盲盒经营者建立保底机制,通过设定抽取金额上限和次数上限,引导理性消费。鼓励盲盒经营者自觉承诺不囤货、不炒作、不直接进入二级市场,并接受社会监督。
新规4 隐藏款抽取概率
需对外公示
针对盲盒抽取概率等争议问题,意见稿提出,盲盒经营者应将商品名称、商品种类、商品样式、抽取规则、商品分布、商品投放数量、隐藏款抽取概率、商品价值范围等关键信息以显著方式对外公示,保证消费者在购买前知晓。
此外,盲盒经营者不得对抽盒规则、抽取概率、销售状况、用户评价、商品数量、商品规格、商品质量、服务提供方式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盲盒经营者不得通过后台操纵改变抽取结果、随意调整抽取概率等方式变相诱导消费。不得以折现、回购、换购等方式拒绝或者故意拖延发放盲盒。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盲盒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含有歪曲历史、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恐怖暴力、宗教极端、民族歧视、分裂国家等法律法规禁止以及违背公序良俗的内容。同时,盲盒经营者不得以盲盒名义从事或者变相从事赌博活动。
新规5 向8岁以上未成年人销售
应确认取得监护人同意
针对未成年人购买盲盒的问题,意见稿规定,盲盒经营者不得向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销售盲盒。向8周岁及以上未成年人销售盲盒商品,应通过销售现场询问或者网络身份识别等方式,确认已取得相关监护人的同意。盲盒经营者应以显著方式提示8周岁及以上未成年人购买盲盒应取得相关监护人同意。
意见稿同时强调,鼓励地方有关部门出台保护性措施,对小学校园周围的盲盒销售模式包括距离、内容等进行具体规范。
新规6 全包形式销售整套盲盒
可七日无理由退货
在饱受诟病的盲盒售后问题上,意见稿明确,盲盒经营者通过充分告知提示,并经消费者确认后,以互联网形式销售的盲盒商品拆封后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但以全包形式销售整套系列商品,消费者拆封后要求整套退货的,经营者应依法执行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盲盒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或者与经营者明示不符的,应依法履行退货、更换、修理等义务,不得以“附赠品”“抽奖品”等借口免除应当承担的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义务。
盲盒经营者、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等相关主体应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公开投诉方式、处理流程、退换货标准等信息,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指导,提高消费争议解决效率。
□地方法规
上海:违规销售盲盒
最高或罚十万元
对于盲盒经营活动,当前,已有一些地方出台了相关规定。
1月,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上海市盲盒经营活动合规指引》,规定盲盒经营者不得向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销售盲盒。
5月,江西省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赣州市盲盒生产经营活动合规指引》,对向未成年人销售盲盒提出了更严要求——不得向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销售盲盒。
8月1日,新修订的《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正式实施,对直播带货、盲盒等新消费领域中出现的新问题,从立法角度给予明确规范。其中规定盲盒销售要公示抽取规则,若经营者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向消费者销售特定范围内商品或提供服务的,未以显著方式公示抽取规则、商品或者服务分布、提供数量、抽取概率等关键信息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专家声音
未成年人是盲盒的主要消费群体,让他们在消费需求被满足的同时,养成正确的消费导向,需要学校、家长和社会的共同努力。为此,有必要对未成年人消费占比高的相关行业引入营销限制,比如在互联网平台的青少年模式下,限制投放盲盒广告等。”
——中国商业经济学会副会长齐晓斋
“除完善法律制度外,企业也必须提高未成年人保护意识,作为产品生产企业有责任向社会提供符合正确价值理念的商品,不应单纯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而不顾及产品可能给未成年人带来的潜在负面影响。”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