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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后装“失忆” 否认借钱事实

南安法院审结一起离婚纠纷,准予双方离婚,判决男方偿还借款并支付精神损害金

N海都记者 杨江参

通讯员 王琳 黄婷婷

婚姻生活中一方实施家暴,却轻描淡写地否认暴力事实;以个人名义向另一方借款,又称是共同所有拒绝还款。面对“失忆”的被告,法院该如何判决?近日,南安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纠纷,经过事实审查,准予双方离婚,判决被告偿还全部借款并支付精神损害金。

案例:大庭广众殴打妻子 竟说只是普通推搡

据悉,2009年,张某与黄某经人介绍认识、登记结婚,2010年生育长子,2018年生育次子。但13年的婚姻,黄某并没有得到丈夫的珍惜,张某不仅与婚外女子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且性情越发暴躁,不顾年幼婚生子心理健康,经常无故制造话题引发夫妻二人争吵,在孩子面前对黄某拳打脚踢。其间,张某还以个人事务为由,向黄某借款6万元,并出具借条。

黄某为了给予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一度忍让,但张某仍不知悔改。今年5月30日,张某以协商离婚为由,诱骗妻子黄某到南安市某社区,然后在社区附近的马路上,丝毫不顾及黄某怀中抱着的6岁婚生子,大庭广众之下不由分说殴打黄某,导致黄某头部血流不止,引来多人围观。

6月10日,黄某向南安法院提起诉讼。

面对法官的询问,张某称夫妻双方感情深厚并未破裂,5月30日发生的事只是普通推搡,他“不记得”黄某说的其他家暴行为,并称6万元由夫妻共同使用,不应算借款,所以拒绝还款。

南安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提供的《报警回执》、监控录像、受伤图片等证据,均可证实张某对黄某存在肢体暴力情形。张某作为丈夫,却对妻子施暴,作为父亲却不顾及婚生子身心健康,实属无情、失责,也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黄某离婚态度坚决、意愿强烈,经劝和无效准予离婚请求,张某应支付黄某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

另外,张某未能举证证实6万元借款用于夫妻家庭生活、经营,故法院支持黄某诉请返还借款6万元的要求。

说法:夫妻订立借款协议 离婚可按约定处理

法官表示,夫妻间的借款行为常有发生,若明确借款系个人使用并非用于家庭生活、经营,需出具借条,视为约定处分共同财产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八十二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故夫妻双方作为民事主体,在符合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条件的前提下,双方合意由一方向另一方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借款,除作为借款来源的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双方共有而与普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不同外,并无其他本质区别,在离婚时亦可以适用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民事法律规定,判决借款一方返还借款。

针对此案被告张某矢口否认实施家暴行为一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法官提示被施暴方在确保自身生命健康安全情况下,可以通过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保留证据,家暴发生后应第一时间报案,要对家暴坚持“零容忍”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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