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都讯(记者 唐明亮)日前,省民政厅、卫健委联合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的通知》,就全省各村(居)民委员会设立公共卫生委员会等相关工作进行部署,力争至2022年底,实现公共卫生委员会机制全覆盖、能力普遍提升、作用有效发挥,初步建立起常态化管理和应急管理动态衔接的基层公共卫生管理机制。
公共卫生委员会是村(居)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卫生委员会由3~7人组成,每届任期与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相同,可连选连任。主任一般由村(居)委会成员兼任,副主任可由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兼任。公共卫生委员会在村(社区)党组织统一领导和村(居)民委员会统一管理下开展工作,其基本职责是组织村(居)民做好村(社区)环境卫生工作,协助提供村(社区)公共卫生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