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杨江参
通讯员
谢琰华 王琳
泉州南安一对夫妻借款400多万元,未依约还款被诉至法院,诉讼中,达成分期还款协议后又反悔,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该夫妇名下有套正在按揭的房产,且系唯一住房。那么,“唯一”一套房能否被拍卖?法官表示,在均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与被执行人居住权的前提条件下,唯一住房满足法定情形也可以拍卖。
案情
达成还款协议又反悔 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
2013年至2015年间,南安的林某夫妇因资金周转向曾某借款405万元,双方约定应当于2016年2月10日前偿还。但至2019年1月,林某夫妇未还清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曾某遂向南安法院起诉要求偿还本息。
诉讼过程中,由法官主持,双方达成分期还款协议,可林某夫妇履行几期之后便又失约,于是曾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发现林某夫妇名下有套正在按揭贷款的房产,并且每个月都按时足额偿还银行贷款。“说明他们有还款能力,却不主动履行还款义务。”昨日,承办法官向海都记者表示。
今年8月,法官约出双方主持圆桌会议。林某夫妇希望再次协商分期还款,曾某鉴于此前其不诚信拒绝了。
据悉,林某夫妇名下这套房产已装修入住,且系他们唯一住房。“这套房子真的可以拍卖吗?”曾某带着疑惑找到了法官,在得到肯定的答案后,申请启动对上述房产的拍卖程序。10月17日,该房产经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开拍卖成交之后,曾某拿到受偿款项约170万元。
由于林某夫妇唯一住房被拍卖,法官依法为其申请到保留租金。
说法
三种情况下 “唯一住房”也可拍卖
“唯一”一套房无法执行的问题在现实中大量出现,成为困扰司法实践的一个大难题。法院不处置“唯一住房”,虽然保障了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居住权,却是以牺牲债权人利益为代价。人民法院在执行中要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基本居住权,但居住权并非指被执行人必须有自己的房产,而是有房屋居住。
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5日出台《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被执行人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故在均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与被执行人居住权的前提条件下,唯一住房满足法定情形是可以拍卖的。”法官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