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都讯(记者 陈逸之) 24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制定通过了《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对于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多样性,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在严格湿地保护、细化红树林保护规定、防治互花米草等方面,作出进一步完善修改。会议同时决定批准了《福州市闽江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针对湿地保护工作,《条例》规定湿地保护工作应当加强原真性和完整性保护,减少人类活动的干扰破坏,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严格管理、系统治理、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实行总量管控、名录管理和分级分类保护制度。
针对红树林保护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进一步细化规定,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红树林的保护和科学研究,并采取措施,有效治理互花米草等有害物种,恢复红树林功能。红树林湿地应当列入重要湿地名录;符合国家重要湿地标准的,应当优先列入国家重要湿地名录。禁止占用红树林湿地。经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评估,确因国家重大项目、防灾减灾等需要占用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并做好保护和修复工作。
同时,禁止在红树林湿地挖塘,禁止采伐、采挖、移植红树林或者过度采摘红树林种子,禁止投放、种植危害红树林生长的物种;因科学研究、医药或者红树林湿地保护等需要采伐、采挖、移植、采摘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湿地保护专家论证,在指定的种类、数量、时间、地点内进行,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针对互花米草防治工作,《条例》规定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互花米草防治投入,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防治管理职责,建立健全联防联治工作协调机制和日常巡护监测机制,制订并组织实施互花米草防治方案,及时控制或者消除生态环境危害,恢复湿地生态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