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闽闻 上一版 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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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现转贷给朋友 有借条也无效

法院认定,该行为扰乱金融秩序,借贷关系无效

N海都记者 毛朝青 通讯员 朱荣增 罗燕萍

朋友遇到资金困难欲借钱,但自己没闲钱怎么办?三明永安一男子向银行贷款,通过信用卡套现,转借给朋友,可之后朋友却迟迟不还钱。他本以为有借条就万事无忧,哪知法院判定,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的民间借贷行为,无论是否牟利,都增加了金融风险,扰乱金融秩序,借贷关系无效。

案情

信用卡套现7万 借钱给朋友

2015年,三明一男子叶某需要资金周转,便向好友吴某借钱。因吴某无闲置资金,叶某遂建议吴某可以通过信用卡套现或从银行贷款等方式借钱给他。于是,吴某先后用其名下的信用卡,以从银行贷款的方式套现7万余元给叶某,叶某出具借条,并约定月息2分。还款期满后,叶某仅还了本金1万余元,利息分文未付。

吴某遂将叶某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定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的民间借贷行为,无论是否牟利,都增加了金融风险,扰乱金融秩序,违背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应为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的规范性要求,应当认定此类民间借贷行为无效。借款人因该无效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法官表示,双方虽约定月息2分,但因该笔借款资金来源为银行贷款,吴某未能举证证明存在除银行贷款利息损失之外的其他损失,对其月息2分的利息主张不予支持,参考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按年利率5%计付其利息损失。最终,法院判决叶某偿还借款本金6万余元,并按年利率5%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

□法官说法

若为获利 还可能构成高利转贷罪

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的民间借贷行为,若获利,则可能达成刑事立案标准,构成高利转贷罪。若未获利,此类行为也违背了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应为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的规范性要求,扰乱了金融秩序,借贷行为无效,对于其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产生的利息损失将根据双方过错承担责任。

总之,套现借款行为不可取,朋友借钱量力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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