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陈逸之
记者昨日从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了解到,《福州市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出台,明确了救助对象、救助方式和待遇等范围。
明确五类救助对象 实施分类分层救助
据悉,医疗救助对象是指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共五类,分别为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县以上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纳入乡村振兴部门监测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员、脱贫(享受政策)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以及不符合上述四类救助对象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简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等五类对象。
其中,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应同时符合申请前12个月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个人自付达到或超过福州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总收入扣除家庭成员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标准,以及家庭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条件等三个条件。
实行大病保险倾斜支付政策 “一站式”结算
办法明确,救助对象依法参加基本医保,按规定享有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保障权益,强化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综合性保障措施,精准实施分层分类救助。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财政补助政策。对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群众按规定给予分类资助,确保应保尽保,其中对第一、二类救助对象给予全额资助;对第三类救助对象按照90%比例给予定额资助。
同时,发挥大病保险补充保障作用,完善大病保险对救助对象的倾斜支付政策。对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比普通参保人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大病保险封顶线,切实提高大病保险保障能力。
另外,强化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按规定实施救助。第一、二、三类救助对象不设救助起付标准,第四类救助对象按福州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确定起付标准,第五类救助对象按福州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确定起付标准。
办法提到,统一门诊特殊病种和住院救助比例,共用年度救助限额。救助对象在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治疗的政策范围内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后个人自付部分,在年度救助限额内,第一类救助对象按90%比例救助,第二、三类救助对象按70%比例救助,第四类救助对象按60%比例救助,第五类救助对象按50%比例救助。
值得关注的是,第一、二、三、四类救助对象无需申请,实行“一站式”结算,直接获得医疗救助。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第一、二、三类救助对象,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全面免除其住院押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