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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的“渔获物”如何处理?

泉州出台相关规定,对没收的渔获物进行分类处置,包括放生、捐赠、销毁、变卖等方式

海都讯(记者 董加固)记者获悉,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于日前印发《泉州市非法捕捞渔获物处置暂行规定》(简称《规定》),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据了解,近年来,泉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在办理非法捕捞渔业案件时,由于现有渔业相关法律法规对渔获物的处理缺乏可操作性和执行性,违禁渔获物(以下简称“渔获物”)处置问题制约案件办理。渔获物属于“易变质、不易长期保存的鲜活商品”,特别是在夏季高温下,渔获物易腐烂变质、产生硫化氢等有毒气体。

《规定》提到,没收渔获物的处置要依法进行分类处置,提高处置效率,降低仓储成本和处置成本,优化处置价值。根据渔获物的不同特征,对没收的渔获物处置采取放生、无害化处理、捐赠、销毁、变卖、拍卖或者作必要的技术处理等方式进行处置。

可以先行处置的情形方面。活体渔获物不再予以没收,执法人员依法固定证据后,报经渔获物处置小组同意,制作渔获物先行处置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可以采取现场放生的方式进行处置。渔获物已经死亡且无经济价值的、不可利用或少量可利用渔获物(200公斤以下),经执法人员现场确认,不再予以没收,报经渔获物处置小组同意,制作渔获物先行处置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可以采取海抛、垃圾填埋、定点焚烧等无害化处理方式。

无法立即处置的情形方面。经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涉案渔获物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对先行登记保存的渔获物,由渔获物处置小组负责监督第三方依法进行分类、过秤点验、入库,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通知在场的违法当事人进行签名确认。可利用渔获物(含水产养殖用冰鲜幼杂鱼)200公斤以上不足10000公斤的,可采取变卖等方式进行处置。变卖处置应公开邀约不少于3家买受人进行现场(或线上)竞价,由价高者竞得。渔获物变卖款以违法所得处置。渔获物重量10000公斤以上的,采用公开拍卖方式予以处置。

变卖成本高于收入的情形方面。经评估,没收渔获物保管、鉴定、变卖等成本大于收入,且具有经济价值或者其他价值的,报经财政部门同意后,可以赠送有关公益单位用于公益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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