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吴日锦 黄晓蓉
通讯员 苏晓晖
一年一度的“3·15”即将到来,日前,泉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发布了泉州市2022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记者发现,这些案例中,涉及购房、买车、充值消费等,与我们的日常生活紧密相关。
案例1
办不了贷款,开发商退还首付款
来自安溪的白先生2021年1月向安溪县某置业有限公司购买一套房,双方签署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向安溪县住建局房地产管理处登记备案。房屋总价82万元,白某支付首付款25万元,余款57万元向银行申请贷款支付。没想到,后来贷款无法办理,置业公司不愿意退款。
白先生称双方原本约定一定需要贷款才能购买此房,否则就要退款,然而白先生提交贷款相关手续后,银行认为其与配偶的情况不符合办理该笔贷款的条件,拒绝了他的贷款请求,导致他未能在期限内缴纳购房款余款。白先生认为双方既然约定贷款手续办不了可以退款,商家就应该履行承诺予以退款。
置业公司则表示买卖合同中并未约定出卖人要为按揭贷款作任何承诺及承担任何责任,只有“仅提供必要协助”字样。
后来,12315调解人员介入,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进行分析,消费者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请求解除合同,置业公司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利息返还消费者,消费者未按期履约缴纳购房余款存在违约,应当赔付违约金。
消委会调解人员提出置业公司退还首付款、消费者赔付未购房违约金,双方共同配合办理相关手续的解决方案,最终双方当事人对调解方案达成了一致,消费者按约赔付违约金5000元,置业公司也退还了首付款25万元。
案例2
4S店撞坏刚登记新车,商家赔钱
去年3月1日,谢女士投诉称,在泉州台商投资区某汽车4S店订购一辆价格15万元的轿车,提车时却发现,商家因疏忽把车撞坏了,消费者要求换车,但商家称车已办理完登记手续,无法更换,双方僵持不下。
经当地消委会调查,谢女士反映情况属实,车辆损坏系在办理车辆上牌时4S店工作人员驾驶不慎发生碰撞事故,导致车辆受损。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三条“销售者应当向消费者交付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商家应该为其过失造成消费者的损害行为作出相应的补偿或赔偿。
经过调解人员以案释法,商家赔付5000元另加赔付10桶机油给谢女士。
案例3
质保期电动车频坏,商家折旧退钱
去年7月15日,惠安的庄女士称半年前在惠安某电动车专卖店以旧换新购买了一辆价值6000元的电动车,从购车起至7月2日因换挡故障,先后维修5次后,又出了故障。
经当地市监所核实,庄女士所述情况属实,但因车已使用半年多,商家不愿为消费者退货。
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一条“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退货”及第十三条第一款“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予以退货;有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本规定收取折旧费”的规定,电动车在保修期内修理多次仍无法正常使用,商家应当予以退货或换同型号车,消费者选择退货,商家应当同意。
退货时商家可以收取折旧费,因事先未约定折旧标准,折旧费可由商家和消费者协商认定。经12315调解人员耐心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消费者退车,商家扣除折旧费后返还消费者3950元。
案例4
美容店不守信,消费者获退款
去年2月,石狮的王女士称其在石狮某美容店消费时遭遇“充值容易退费难”的情况。
据介绍,该美容美体养生会所17周年店庆活动中,向王女士推售一款价值7980元的美容套餐,内含美容护理36次,并承诺消费者只要暂付3980元的年卡诚意金,一年内在美容店做完36次美容护理后,将在三个工作日把诚意金全额返还给王女士。
王女士交了诚意金,并在合同约定的时间里做完了36次护理,商家却拒绝兑现承诺退款。石狮市市场监管局12315调解人员经核实,消费者确实按照商家活动的要求完成付费和做美容项目,符合商家当时活动承诺的情况,同时王女士在商家推出所谓的让利活动时,将商家的让利条件形成文字,签订了协议,并保存了交易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商家应该信守承诺,做到诚信经营。经调解,商家最终退还消费者全部诚意金39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