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都讯(记者 陈逸之)3月15日,是一年一度的“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均与市民的生活息息相关,其中一个案例涉及老年消费群体关心的助力车买卖合同纠纷。
2021年1月15日,张某(85岁)至甲车行,以26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老年代步车,并由车行工作人员帮助将车辆由长乐开回连江。
数月后,张某多次以“车辆系假冒商品”“多次出现故障”及“甲车行隐瞒车辆的真实情况,车辆具有严重质量问题,出售行为构成欺诈”等为由,投诉至市场监督管理所。因调解未果,张某遂诉至一审法院,请求解除案涉车辆买卖合同,甲车行向其退还购车款26000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主张的车辆“问题”并未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实,或经相关检测鉴定机构检测鉴定,其提交的案涉车辆照片不足为证。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张某主张的甲车行隐瞒车辆真实情况,故对其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福州中院审理认为,经向连江县交警大队函询,得知案涉车辆无法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且禁止在城市道路内通行。甲车行在庭审调查中,亦确认案涉车辆在福建区域不能上牌,只能在农村及内部场地使用。即甲车行向张某交付的是一辆不能登记上牌和上道路行驶的老年代步车,张某作为一名85岁高龄的普通消费者,并不能完全知晓案涉车辆的前述详细情况,亦缺乏完全的判断能力,而甲车行系专业的机动车、电动车辆销售主体,其应尽到相应的告知和提醒义务,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甲车行将上述情况进行了告知,影响了案涉合同目的的实现,故张某诉请解除案涉合同于法有据。因此,在扣除车辆折旧后,法院判令张某返还车辆,甲车行返还剩余购车款。
□提醒
低速电动车近年来深受老年群体的青睐,然而,因尚无国家行业标准、未通过工信部产品公告目录,目前无“合法身份”。出于维护交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多方面因素的考虑,大部分省、市禁止此类车辆上路驾驶,仅能在特定区域比如乡道、村道驾驶。但部分低速电动车经营者仅从自身营利角度出发,以“不用挂牌照”“不用考驾照”即可上路行驶等进行误导宣传,“诱导”老年人购买,侵害了老年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