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4版:社会 上一版 下一版  
上一篇

“鸭掌”出现双日期 超市十倍赔偿

鼓楼法院发布典型案例,提醒市民遇到食品安全问题,可以这样维权

N海都记者 陈逸之

通讯员 张艳华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问题关乎千家万户,关乎每个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遇到不合格食品时消费者该如何维权,更是与我们每个人都息息相关的法律问题。

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福州市鼓楼法院收集整理审结的涉食品安全民事纠纷典型案例,提醒消费者因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时,可以这样维权。

新资源食品未标注不适宜人群 销售商被判退一赔十

日前,蒋某在某超市购买了一罐30克8.9元的五味菌菇汤料包后,发现该产品配料表中载明其含有蛹虫草,但外包装上却未标注不适宜人群。蒋某认为,该超市的经营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遂诉至鼓楼法院要求该超市退还货款8.9元并赔偿其法定惩罚金1000元。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蒋某在某超市购买的涉案产品含有蛹虫草,但是该产品外包装上未标注“婴幼儿、儿童、食用真菌过敏者不宜食用”等风险警示,违反了《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虫草花与蛹虫草相关问题的意见》以及国家卫生计生委员会《关于批准塔格糖等6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2014年第10号公告)中:“添加蛹虫草的食品必须标注‘婴幼儿、儿童、食用真菌过敏者不宜食用,标签、说明书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字样,标识内容不应误导消费者”之规定,对于婴幼儿、儿童、食用真菌过敏者可能会造成潜在的危害,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故依法判决该超市向蒋某退还货款8.9元并支付赔偿款1000元。

□法官提醒

新资源食品是指在我国无传统食用习惯,拟研制作为食品原料的物品,其在生产销售中应按照规定,在食品外包装上标注产品标签,标签内容应当与卫生部公告的内容一致。

消费者在购买和食用新资源食品时,应当注意食用限量和不适宜人群,避免误食。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应当引以为戒,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并及时关注它们的变化;同时要加强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必须严格按照卫生部公告要求,规范新资源食品标识,尤其应当标注食用量和不适宜人群,避免自己陷入“退一赔十”的困局。

售出双日期食品

超市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福州市民林某某此前在超市花费23.8元购买了1盒“脱骨脆鸭掌150g”,并索要购物小票1张。林某某发现该商品有两个日期,显眼篡改后的生产日期印记为“20210825合格”,原有被篡改留下印记的生产日期为“2020/12/04合格”。林某某要求该超市退还购物款,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经鼓楼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超市向林某某退还购物款23.8元,赔偿1000元,并在营业场所内张贴致歉及召回已售产品。

□法官提醒

消费者购买食品时,要查看食品包装标识说明是否齐全,查看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并注意食品包装是否完好、食品外观是否存在异常,并保留好发票、购物小票等凭证。

销售者具有验明其销售的商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义务,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严格的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最大限度地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权益。

版权所有 ©2020 福建日报 fjdaily.com 闽ICP备15008128号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