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都讯(记者 杨江参 通讯员 尤燕玲) 原告起诉被告还款,钱还没要到,先被法院罚款1000元。这是怎么回事?近日,晋江法院立案庭在办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开出2023年首份“司惩”司法决定书。
上述案件中,原告吴某起诉时故意隐瞒被告黄某已经偿还5000元货款的事实,直到开庭审理时被告黄某提出抗辩后才予认可。
据介绍,2022年1月23日,原被告双方对账时,虽确认结欠货款26097元,但被告黄某已于2022年11月偿还了5000元。而原告吴某于2023年1月30日向晋江法院提交起诉状时,仍主张被告黄某尚欠货款26097元。2023年2月9日,晋江法院在原告吴某申请诉讼保全时,对其询问真实欠款金额,并告知如作虚假陈述,将进行司法制裁,原告吴某仍声称货款本金26097元是真实的欠款。
法官表示,原告吴某在进行催债等商业活动时,应核实欠款情况,诚实主张债权。晋江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曾专门就欠款金额进行释明,并告知法律后果,但吴某及其诉讼代理人仍未能如实陈述真实欠款金额,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原告吴某隐瞒还款情况,属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了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也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制裁。
晋江法院综合考虑其隐瞒还款金额,及在对方当事人提出抗辩后予以认可等情形,决定给予罚款1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