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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TV放映侵权歌曲 赔偿额如何定?

福州鼓楼法院认定,涉案作品为视听作品,参照同期音集协收取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确定

N海都记者 陈逸之

通讯员 方宇

近日,鼓楼法院审结一起侵害作品放映权案,这是福州市首起参照集体管理组织许可费判决视听作品赔偿案件。

记者了解到,鼓楼法院于2020年12月至被告KTV取证,审理查明,福州某娱乐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KTV场所通过点播设备放映深圳某传媒公司享有著作权利的160首歌曲。另查明,音集协作为我国唯一登记注册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音乐电视作品总数为188781首,在福建地区按每天每包房5元收取著作权使用费。

鼓楼法院判决认为,福州某娱乐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深圳某传媒公司对涉案视听作品享有的放映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赔偿数额可以参照同期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收取的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确定,计算得出每首歌每包房每天的侵权赔偿数额为5÷188781≈0.000026元,综合考虑作品数量、授权天数、疫情对KTV行业影响、包房空置率、维权费用,最终判决福州某娱乐公司删除侵权作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606.8元。深圳某传媒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于侵权赔偿数额的认定。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确定赔偿数额应按照权利人损失、侵权人违法所得、参照许可使用费合理倍数、法定赔偿的顺位选择计算方式。涉案作品为视听作品,其市场价值通过鼓励传播、使用的方式来实现,收取作品许可使用费是著作权人在KTV经营领域实现作品价值的主要方式,音集协作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享有向作品使用人收取版权费的权利和分发给权利人义务。

涉案作品与音集协行使管理权的作品均为视听作品,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应该适用同样的赔偿标准,故本案损失计算标准可以参照同期音集协收取的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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