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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诉生父 追讨拖欠抚养费

泉州一对夫妇15年前协议离婚,孩子由母亲抚养,可父亲支付3次抚养费后再不理睬;法院判决,其父须支付抚养费、保险费合计18.8万余元

N海都记者 董加固 实习生 黄一帆 通讯员 黄贤毅

夫妻协议离婚,约定未成年的孩子由母亲抚养,父亲按月支付抚养费,可离婚后,父亲仅付了三次抚养费就再不理睬。孩子成年后诉至法院,追讨拖欠的抚养费及保险费。近日,泉州洛江法院审理认为,《离婚协议书》对抚养费与保险费有明确约定,且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负担标准,判决男子须支付抚养费与保险费合计18.8万余元。

离婚后生活困难 多次索要抚养费无果

泉州19岁的小汪正在念大学,2008年,父亲汪某与母亲万某协议离婚,离婚时小汪尚未成年。《离婚协议书》约定,小汪由母亲万某抚养,父亲汪某按月支付抚养费,数额为汪某工资收入的20%;同时约定双方为小汪办理教育及健康保险,保险费用各承担50%(年保险费总额不超过4000元)。

但是,汪某与万某离婚后,仅支付过三次抚养费后未按约支付抚养费和保险费。小汪学习教育和各种花费较多,其母亲万某因经济困难多次索要汪某均不予理睬,而汪某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因父亲汪某未及时支付小汪抚养费及保险费,小汪故向法院起诉要求汪某一次性支付拖欠的抚养费及保险费。

法院判决:协议约定抚养费 应按时履行给付义务

洛江法院经审理认为,万某与汪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对小汪的抚养费问题进行明确约定。汪某有固定收入,且其负担的抚养费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负担标准,应按时履行给付抚养费的义务。根据汪某工资收入及已支付的部分抚养费,故判决汪某一次性支付小汪抚养费17万余元。

万某为小汪购买教育及健康保险虽不属于子女生活必需的费用,但万某与汪某在《离婚协议书》中均同意为小汪购买该保险,故小汪要求汪某支付保险费18000元合理,法院予以支持。两者合计18.8万余元。

说法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义务不因婚姻关系解除而消失

承办法官表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不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消失,任何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的,子女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抚养费的确定,应结合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综合判断,对于非子女生活学习的必要性支出,应以双方的经济能力及双方同意为前提。

父母双方可通过协议对抚养费负担进行约定,该约定具有法律效力,负有支付抚养费一方应自觉履行相应义务。夫妻双方离婚时,对于子女抚养费负担问题应尽量进行明确约定,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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