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都讯(记者 董加固 实习生 黄一帆 通讯员 黄贤毅) 5月4日,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对外通报近日审理的一起因抚养费引起的诉讼案。
通报称,小汪的父亲汪某与母亲万某于2008年协议离婚,离婚时小汪尚未成年。《离婚协议书》约定,小汪由母亲万某抚养,父亲汪某按月支付抚养费,数额为汪某工资收入的20%,同时约定双方为小汪办理教育及健康保险,保险费用各承担50%(年保险费总额不超过4000元)。
但是,汪某仅支付了三次抚养费后,就再也未按约支付抚养费和保险费。小汪学习教育开支和各种花费较多,其母万某因经济困难多次索要,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的汪某均不予理睬。为此,小汪向法院起诉,要求汪某一次性支付拖欠的抚养费及保险费。
洛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万某与汪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对小汪的抚养费问题进行明确约定,该协议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故判决汪某一次性支付小汪抚养费17万余元。小汪要求汪某支付的18000元保险费,法院也予以支持,两者合计为18.8万余元。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5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承办法官解释说,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不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消失。任何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的,子女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父母双方可通过协议对抚养费负担进行约定,该约定具有法律效力,负有支付抚养费一方应自觉履行相应义务。同时,法官也提醒,夫妻双方离婚时,对于子女抚养费负担问题应尽量进行明确约定,避免日后产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