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杨江参
通讯员 尤燕玲
原以为高薪聘请的保险代理人是“千里马”,没想到拿了钱却办不成事。“千里马”业绩不达标,公司投入的成本只能打水漂吗?今天,记者带大家了解一起晋江法院审理的保险代理合同案件。
引进人才 业绩低于考核指标
2019年11月1日,尤某成为某保险公司的签约保险营销员,与公司签订《千里马计划》《人才引进协议》等保险代理合同,明确约定了尤某定级为资深业务经理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关支持费用,同时规定尤某必须达到的最低业绩考核标准。
合同签订后,尤某组建保险团队正式开展工作,但在领取共计461859元千里马专案计划展业奖金后,未能依约履行作为资深业务经理的职责,所辖保险团队的业绩低于考核最低续保率指标。故保险公司于近期将其诉至晋江法院,要求尤某承担违约责任,并退还所有支持费用461859元。
尤某辩称,保险公司发放的佣金系其合法劳动收入,不应返还。
法院认为 佣金不是劳动收入
近日,晋江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代理合同及尤某实际从事的业务工作可知,双方系成立保险代理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各自履行义务。
经法院查明,2021年1至7月,尤某所辖团队承保保单均低于85%,确存在违约情形。故根据双方合同约定,保险公司有权要求尤某返还所有的支持费用。
法官表示,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代理关系,不是劳动关系。虽然保险代理合同中也会含有必须遵守保险公司规章制度等具有劳动关系的条例,但本质上,保险代理人是依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在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保险营销员取得的佣金属于其达到保险公司的业绩考核标准的劳务报酬所得,而非劳动收入,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