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仓山区城门镇胪厦工业区,3人违规电焊作业,且两人无电焊作业证
海都讯(记者 毛朝青通讯员 王曦 文/图) 近日,福州市仓山区消防救援大队与当地公安部门配合,严厉查处违规使用明火作业的违法行为,对检查发现非法从事电焊的刘某山、刘某财和兰某等三人处以拘留的行政处罚。这也是今年以来福州首例因违反消防法规而被拘留的案例。
据介绍,仓山区消防救援大队在对辖区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位于仓山区城门镇胪厦工业区11-3号厂房的金发不锈钢店内,刘某山、刘某财、兰某等3名工作人员在从事电焊作业,现场未配置任何消防设施器材,易引发火灾事故,且刘某财、兰某2人无法提供电焊作业证。消防检查人员立即上前予以制止,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传唤。
经现场取证和调查询问,刘某山等3人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其中,刘某山作为店主,在明知电焊作业存在火灾风险且需取得相关作业证的情况下,为谋取利益,雇用并指使无证人员刘某财、兰某从事电焊作业。他们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将案件移送当地公安部门,依法给予刘某山10日拘留的行政处罚,给予刘某财、兰某分别5日拘留的行政处罚。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