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8版:警法 上一版 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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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肇事 理赔款可否追偿?

泉州一男子醉驾致人伤及车辆受损,保险公司垫付4万赔偿款后向其追偿,得到法院支持

N海都记者 杨江参

通讯员 孙绮

在醉驾事故中,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后,是否能向实际侵权人主张追偿?近日,泉港法院就依法审理了这样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

案例 醉驾酿事故被公诉 伤者提出附带民事诉讼

2019年6月,泉州的柯某醉酒后驾驶一辆普通货车于国道上行驶,张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因故障停放于相同车道上,未开启危险报警灯且未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修理工陈某正在排除上述重型自卸货车故障。柯某驾车避让不及,导致两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害的交通事故。

经交警部门认定,柯某承担本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承担本事故次要责任,陈某不承担本事故责任。柯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

因柯某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检察院指控柯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泉港法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陈某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向陈某支付赔偿款4万余元。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履行了对陈某的赔偿义务。近期,保险公司将柯某诉至泉港法院,要求柯某返还由保险公司先行垫付的保险赔偿款4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柯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陈某人身损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后,依照法律规定可在赔偿范围内向实际侵权人主张追偿权。故依法判决柯某返还保险公司垫付的赔偿款4万余元。

说法 保险公司先予赔偿后 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法官介绍,交强险是法定的机动车保险,具有公益性和强制性的特点,其将具有严重损害性的机动车交通事故交由社会分担,以防止因侵权人无力赔偿而致受害人的利益受损。因此,醉酒驾驶发生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仍由保险公司先予赔偿。

法官表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属于法律禁止性规定情形,系违法行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以上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明确了因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受害人可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但最终保险公司也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因此,最终的赔偿责任应该是致害人,本案中为醉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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