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陈逸之 通讯员 黄人堃 邓琳
福州一业主翻修房屋,和无资质的“包工头”吴某签订装修合同,随后,吴某将部分土建项目分包给汪某,汪某又雇请朱某,哪料打扫过程中朱某摔伤致残,花费医疗费等共计16万余元。因赔偿问题迟迟无法解决,朱某将雇主、“包工头”、业主诉至法院。
鼓楼法院审理认定,雇主、“包工头”、业主均需担责,因操作过程中疏于防范,朱某需自担六成责任。
案情回顾
工人打扫天花板摔下致残 雇主及“包工头”同负责
2020年,吴某承包了业主罗某房屋的翻新装修工程,二人签订了《装修合同》,合同约定施工安全责任由吴某负责。之后,吴某将装修工程中的贴瓷砖、防水、砌墙工程分包给汪某,瓷砖、水泥沙由吴某提供。朱某系汪某雇请的,从事拌水泥以及打扫卫生的工作。
2020年10月,朱某在打扫案涉房屋卫生间顶部瓷砖时,因用于垫高的凳子踏脚突然断裂,不慎摔下受伤,构成十级伤残。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本次在工作中受伤,责任原因在于其打扫卫生间屋顶卫生系自发行为,在明知所用凳子不具有更好安全保障的情形下仍然使用,在登高工作过程中过于自信、疏于防范,未安排人员在下方帮扶。因此,朱某对其损害自身应负主要责任。
汪某作为直接雇主,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罗某与吴某虽然签订协议明确不承担任何责任,但该约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应属无效条款。罗某作为业主在选任承包方时,将旧房翻新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吴某,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吴某未取得相应资质而承包工程,又将贴瓷砖、防水、砌墙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汪某,也未尽到监管责任,在管理上存在问题,应对损害结果承担相应责任。
综合上述双方各自责任的性质与大小,对朱某自身责任按60%划分,汪某、吴某、罗某分别对朱某所受损失承担25%、10%、5%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业主应选择有资质的装修方 保障相应权益
法官提醒,《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第二十三条规定:“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
业主在装修期间,应尽量选择有资质、信誉良好的装饰装修企业。倘若业主将装修装饰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或个人,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提供劳务的工人因劳务受到损害的,业主将面临承担相应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