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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职工医保缴费上下限基数

7月1日起调整

海都讯 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2023年职工医保缴费上下限基数的通知》精神,从2023年7月1日起,福州市职工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缴费基数按如下标准核定:

在职职工参加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长期护理保险)月缴费基数最低不得低于4212元,最高不超过21060元。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含长期护理保险),月缴费基数为4212元,其中:职工医疗保险费按10%的费率缴纳,月缴费金额为421.2元;长期护理保险费参照用人单位职工按0.25%的比例缴纳,由单位缴纳部分从其缴纳的职工医保费中划拨,由个人负担部分按0.125%的比例缴纳,个人月缴费金额从个人账户余额中代扣代缴。

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参保人员若达不到规定的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月补缴基数为4212元,按10%的费率补缴职工医疗保险费,月补缴金额为421.2元。

职工医保中断补缴的,统一按4212元为基数补缴职工医保、生育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若补缴基数低于参保人所在用人单位工资的,用人单位应自行申请差额补缴申报。

(来源福州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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