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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层高“缩水” 房地产公司违约

福清法院判决,房地产公司赔偿业主因层高差异造成的损失10万元

N海都记者 陈逸之

通讯员 林星 林怡佳

在外奋斗多年后,终于在自己的家乡入手一间商铺,然而在开发商交付商铺后,却意外发现层高严重“缩水”。近日,福清法院审结了一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件。

案件:店面层高低了0.8米,开发商称受斜坡台阶影响

2021年6月,罗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购买该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一间店面。合同约定,店面层高4.8米,建筑面积34.07平方米,价款总额85万元。合同签订后,罗某按照约定支付了价款,该房地产公司于2021年10月交付店面。

然而,罗某发现,到手的店面层高仅约4米,比约定层高低0.8米。看着严重“缩水”的层高,罗某十分苦恼,并与房地产公司协商。多次协商无果后,罗某向福清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罗某诉称,层高的降低必然对涉案房屋的使用功能及使用价值造成严重影响,且因房地产公司的违约行为,无法按期将店面出租,造成租金损失。此外,《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五条对面积差的违约责任作出约定,罗某有权要求房地产公司支付违约金。

房地产公司辩称,罗某所主张的两部分损失均无合同条款依据,也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涉案店面设计层高为4.8米,后因建造斜坡及台阶,实际层高为4米,销售该店面时已考虑该因素,故销售价格低于同地段其他店面的价格,请求驳回罗某的诉讼请求。

说法:高度与约定不符属违约,开发商赔偿10万元

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房地产公司实际交付的店面层高与合同约定不符构成违约,罗某请求房地产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予以支持。但涉案合同第五条仅对面积差异的违约责任作出约定,对店面层高差异的违约责任未作具体约定,且本案并非面积差异引起的纠纷,故罗某请求房地产公司按照涉案合同第五条关于面积差的约定支付违约金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另外,罗某主张因某房地产公司的违约行为还导致其无法按期将店面出租造成租金损失,但未能举证证明租金损失的存在及与本案违约行为的因果关联,故不予采纳;层高差异势必在一定程度上减损涉案店面的使用功能及使用价值,但因当事人未能举证证明实际价值减损的程度,也未申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层高差异造成的店面价值损失进行鉴定,故违约损失及赔偿的数额只能予以酌定。

根据本案具体情况,酌定房地产公司赔偿罗某因层高差异造成的损失10万元。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五日内,赔偿罗某因店面层高差异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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