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都讯(记者 董加固通讯员 童宝平) 原告新疆男子孙某通过微信平台,向被告福建泉州洛江王某下单购买了手机,付款之后迟迟未能收到手机,也联系不上王某。于是,孙某将王某诉至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要求退还购机款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损失。
原告孙某在接到传票后,电话联系该案承办法官,孙某表示自己是新疆人,往返新疆至福建进行开庭审理,费用太高,如果通过线上开庭的话,证据原件又没办法当庭提交。孙某便询问是否能到他本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进行起诉,承办法官告知其可以并向其说明了法律依据,这不仅为孙某解决了诉讼成本问题,也为其解答了诉讼管辖疑惑。经法官释法后,孙某撤回在洛江区人民法院的诉讼,到其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并拿到了购机款。
法官表示,虽然法律有规定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很多人在网络购物时引起了纠纷,不清楚具体到哪个法院维权?因此,法律明确了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所以,以信息网络确定的买卖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实际,降低诉讼成本的前提下,既可以到买受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去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