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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将实行禁养犬名录制度

《福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审议通过,待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颁布施行

海都讯(记者 陈逸之)8月29日,福州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召开,会上审议通过了《福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待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颁布施行。

《条例》梳理了适用范围和排除适用的情形,明确适用于福州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长乐区的养犬行为以及相关管理活动;不适用于军用犬、警用犬、服务犬以及专业表演团体、科研机构等单位因特定工作需要饲养的犬只管理。

在养犬管理体制方面,《条例》明确了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养犬管理信息系统,丰富系统功能,推动养犬管理相关业务办理便捷化;增加了基层自治组织调解养犬纠纷等职责。

在养犬登记制度方面,养犬人可通过“e福州”等政务服务平台申请办理养犬登记,养犬人应到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动物诊疗机构,为犬只采集身份识别信息码,接种狂犬病疫苗,在犬只取得狂犬病免疫证明后10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养犬登记。

值得关注的是,福州将实行禁养犬名录制度,《条例》规定禁止市民饲养列入禁养犬名录的犬只;条例施行前已经饲养的犬只,属于禁养犬的,养犬人应当自条例施行之日起六十日内将犬只迁出或者送交犬只收容留检所;属于超过限养数量的非禁养犬的,养犬人可以自条例施行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养犬登记。

此外,《条例》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了犬只禁入场所、携犬进入条件,还针对单位养犬、犬只展赛活动、犬只收容救助等方面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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