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法治日报
近年来,“融梗”二字频频和抄袭一起打包出现,被不少网络小说作家和读者称为“更隐蔽的抄袭手段”。所谓“融梗”,通常被认为是对方未逐字逐句在表达上照搬原文,但故事核心情节和人物设定极其相似。
有专家表示,“融梗”并不完全等同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抄袭,但确实存在侵害著作权的极大可能性,有些无异于“高级抄袭”。实践中,对于涉“融梗”争议的作品,存在举证难、维权难等困境,要警惕将“融梗”美化为“借鉴”“致敬”,让维权者望而却步、抄袭者逃避处罚,挫伤原创者的创作热情。
争议频发
尤以网络小说为最
前不久,小说作家沈南乔与玖月晞的“融梗”、抄袭纠纷引发社会关注。沈南乔在社交平台发文称,玖月晞的小说《一座城,在等你》中,“伪兄妹”这一人物设定、性格、经历等,与其作品《我只害怕我爱你》相似,并列出了“调色盘”(抄袭文与原文进行对比的表格)。玖月晞迅速反击,列出“反盘”(对于“调色盘”的反驳),称不存在抄袭,“欢迎用法律武器正当维权”。
记者调查发现,当前小说作品中的“融梗”争议频发,尤以网络小说为最。
此前,某网文平台作者暮雀啾啾的作品《童话后遗症》被网友指控“融梗”作者耳东兔子的《陷入我们的热恋》等多部作品,包括男女主人设、关键剧情点都极其相似。最终,暮雀啾啾发文向作者耳东兔子道歉,称自己在描写中存在“借鉴过度”的行为。目前,网文平台显示《童话后遗症》违规。
记者以“融梗”一词在各大网络平台进行搜索,发现有不少网络写手发文称自己的作品内容被人“融梗”。对于“融梗”行为,绝大多数作者嗤之以鼻,有一位百万粉丝的作者曾发文直言坚决抵制,这是对原创作者的保护,“否则原创将死”。不少读者也直言“完全不能接受”。
不过,也有读者表示并不介意小说是否“融梗”。在北京海淀上大学的沈默(化名)认为“融梗”和抄袭不同,抄袭是“大面积”的模仿,而“融梗”只是一小部分情节的借鉴。
“融梗”非法律用语
是否抄袭不易判断
中南大学网络文学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徐耀明说,“融梗”并非法律用语,而是网络流行词。通常认为“融梗”是指网络文学创作过程中汇集各方创意,在作品人物设定、故事套路等方面借用他人智力成果的行为。“融梗”并不能完全等同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抄袭,不过实践中“融梗”确实存在侵害著作权的极大可能性。
高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主任王正志告诉记者,从法律角度评价,“融梗”与抄袭之间并不能画上等号。“抄袭”一词对应的是著作权法语境下“剽窃他人作品”的行为,抄袭者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融梗”一词并非法言法语,边界不明,“融”的对象、“融”的程度都可能影响着“融梗”行为的法律评价。“并非所有的‘融梗’行为都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侵权行为。”
采访过程中,一些网络写手表示,正是因为“融梗”的上述特性,导致“有苦难言”。
来自甘肃的网络写手原女士在社交平台发文称,自己的文章“被两个大佬拆分章节多次融梗”,但她深知,如果辛辛苦苦做“调色盘”发出来,大概率对方也不会得到制裁,还会“引来其他抄袭的人抱团踩”。她告诉记者,被“融梗”的写手,尽管气愤,但绝大多数不会维权,顶多在社交账号上吐吐槽。“因为没办法‘捶死’对方,官方也没有‘融梗’的明确界定,太较真反而可能给自己带来麻烦。”
记者调查发现,作者或读者提出某部作品涉嫌“融梗”时,通常会发出原作品与抄袭作品之间的“调色盘”,内容包括作品具体的发布时间,文章内具体的场景描写、故事的发展脉络、小说人物的性格设定等,将两部作品存在相似甚至相同部分进行逐一比对。
构成侵权条件严格
维权存在困难
“融梗”争议,司法维权到底难在哪?
王正志认为,一方面,被指控“融梗”的小说往往已是热门作品,维权者诉诸法律途径将面临巨大的舆论压力。另一方面,如果诉诸法律,司法在文学作品侵权的认定上尚不明朗,个案之间差异性较大;即使胜诉,获赔金额往往也与投入的时间、精力不成比例。
在徐耀明看来,除了高昂的诉讼成本,侵权定性难也极大地拉长了此类“高级抄袭”案件的审理周期。
朝阳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谢雨佳说,当权利作品与被诉作品独创性的具体表达构成实质性相似时,法院可能认定被诉作品构成侵权。首先需要确认进行比对的样本,即权利作品与被诉作品的具体表达部分。如果人物关系、特定情节的设置已经足够丰富,则可以视为具体的表达。“著作权并不保护思想,只有具体表达上的实质性相似,才可以认定为著作权侵权。”
谢雨佳说,“融梗”作品侵权认定的难点即在于对改编与合理借鉴的区分。改编,即在原作的基础上通过自身的创作活动产生新的演绎作品,虽然改编作品的作者也付出了创造性劳动,但其未经原作者的许可,属于侵权行为。而借鉴可能是指单纯利用权利作品思想而非表达的行为,也可能是指合理使用。
“思想上的借鉴并未涉及侵害权利作品独创性成果,通常不认定为著作权侵权,而具体表达上的借鉴是否构成侵权,则需要考量借鉴内容所占比例。这个比例的考量,不仅要进行量化的考虑,也要从借鉴内容的重要性、表达独创性角度,即质的维度考量,评判标准需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进行个案分析。”谢雨佳说。
以相关类案作指引
妥善保护原创作品
记者梳理公开资料发现,被指控“融梗”的作者往往以“相似内容、情节属于公有领域素材范畴或惯常表达”为由,辩称不构成抄袭。
对此,谢雨佳结合案例解释说,在文学作品中,通常涉及“特定情境”“有限表达”“公有领域素材”等认定。在考虑使用特定情境、有限表达及公有领域素材为基础形成的作品及内容是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时,应重点判断作者是否加入了独创性智慧表达而赋予相关成果的独创意义。如果相关作品的内容足以认定为具体的表达,对于其是否属于特定情境等,这一举证责任在于被告。
王正志认为,对于文学创作领域的新现象,过去的侵权判定方法在适用上面临诸多难题,法院亟待探索形成与之适应的裁判规则和方法,对具体环境下的“融梗”行为进行准确认定,既不能让作者不合理地垄断公有领域元素,也不能让“融梗”一词动辄成为抄袭者逃避法律责任的借口,让法律武器成为原创作者可以信赖的维权途径,让抄袭者不敢以“融梗”为借口打擦边球。
在徐耀明看来,“融梗”争议的存在归根到底是抄袭乱象的存在。网络文学抄袭现象要从源头治理,即网络文学原创平台应当切实担负起责任,加大对网络小说的审核力度,在平台层面,为作者及读者提供一个和谐、健康的创作与阅读氛围。随着人工智能、大数据和算法等技术在版权保护领域的深度应用,未来有望通过技术手段强化源头治理。同时,国家及相关部门做好立法规范及引导工作,对多次涉及抄袭的劣迹网络作者,采取封禁措施。
反剽窃基金管委会委员岳屾山律师认为,“融梗”和抄袭之间应该有一条分界线,超过这条线就可以被认定为抄袭,但由于文艺创作的特殊性及法律的滞后性,目前在著作权侵权领域还没有这样一条明确的区分标准。反剽窃专项基金也希望通过帮扶和拆解一些典型的案例,普及著作权相关知识,倡导公众对著作权和知识版权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