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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聚餐醉亡 家属索赔

法院: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海都讯(记者 吕春荣) 近日,一男子与好友聚餐酒后身亡,家属索赔,厦门海沧法院进行判决,因酒友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回顾:2022年12月的一个晚上,阿华、小志及其女友小芳三人相聚晚饭后,阿华邀请小志及小芳喝酒吃夜宵,阿华与小志共饮5瓶啤酒。后阿奇加入酒局,阿华与阿奇又各喝一瓶白酒,小志喝了一杯白酒。随后小军也加入酒局。其间,小芳、小军均未饮酒,此外,小军还多次劝阻阿华不要喝太多酒。

次日凌晨1时许,酒局结束后,阿奇以小志、小芳住所较远为由让二人先行离开,表示自己和小军会送阿华回公寓休息。后阿奇、小军另寻两人帮忙将阿华抬回公寓。其间阿奇因饮酒呕吐无法继续抬阿华上楼,于是小军与另外两人合力将阿华送至房间门口,后小军将阿华拖进房间床边地板,帮其整理衣服盖上被子后离开。

上午9时许,小军前往观察阿华情况,发现其仍躺在地上睡觉并有打呼噜的声音。15时40分许,小军发现阿华状况有异后,联系了120并根据其指示实施抢救,后送往医院抢救。阿华于当天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当天晚上,派出所出具警情反馈称阿华系呕吐物窒息死亡,排除刑事案件,为意外死亡,该局未对阿华的尸体进行尸检。

对此,阿华的家人对当晚参与喝酒的四人提起诉讼,厦门海沧法院进行立案。本案争议焦点:四被告的行为是否对阿华的死亡存在过错及该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法院经审理认为:阿华于2022年12月17日晚上饮酒,次日下午死亡。经医院诊断,其系猝死、呼吸心跳骤停。因未进行尸检,其具体死因不明确,共同饮酒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未能确定。

小志与阿华相约,属于正常的人情社交往来,在案证据亦未显示小志、小芳、阿奇、小军四人作为共同饮酒人存在强行劝酒、拼酒等行为,阿奇、小军酒后也将阿华送回其出租屋处,该四人已承担一般共同饮酒人酒后应尽的注意义务。

综上所述,阿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过多年教育且平日里也时常饮酒,其理应了解过度饮酒及酒类混饮可能导致的危险,但其并未主动控制酒量,阿华的行为系自甘风险,因该行为导致的损害结果,依法应由其自行承担。

原告痛失爱子固然令人惋惜,但是案件审理仍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四被告在事发当日已恰当地履行了一般同饮者所应尽的安全注意义务,四被告的行为与阿华的死亡结果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依法不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阿华的父母——原告阿伟、小美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海沧法院驳回二原告全部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上述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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