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闽闻 上一版 下一版  
下一篇

竞争对手背后搞鬼 福州一商家“被倒闭”

法院判诋毁者给受害者赔偿8万元,并连续30日刊登道歉声明

N海都记者 陈逸之

通讯员 李振云 王芳

网络卖货遭下游商户退款,商家调查竟发现是被竞争对手“拉踩”。近日,鼓楼法院审结一起因在短视频平台、微信群发表“抹黑言论”引发的商业诋毁纠纷,判定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并刊登道歉声明。

案情回顾

服装商家遭对手抹黑

林某在福州市经营甲服装店并注册有一个粉丝量13.5万的短视频平台账号。可是有一段时间,林某的下游商户纷纷要求退款并表示“听说你们店铺要倒闭了”。直到看到退款客户转发的链接,林某才恍然大悟:原来是经营乙服装店的竞争对手黄某在背后搞鬼。

2022年6月,黄某通过三个短视频平台号,陆续发布被林某“割韭菜”“资金链断裂跑路”等视频。此外,黄某还多次开直播并组建微信群持续散布有关林某服装店的虚假信息及误导性信息,煽动林某店铺的下游合作商闹事。

自前述言论发布后,林某服装店账号评论及涉诉微信群中涌现大量负面评价及侮辱言论,部分被误导的下游合作商提出提前终止合作,部分商户提出退款要求。

法院判决

被告构成商业诋毁 要赔8万元并道歉

2022年6月23日,林某委托律师向黄某及其店铺发送律师函并抄送电子商务平台,要求停止侵权行为。未果后,林某将黄某及其作为法定代表人的公司、乙服装店、电子商务平台诉至鼓楼区人民法院,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发布道歉声明。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与林某有竞争关系,其通过伪造事实、片面性陈述、误导性陈述等方式,对原告的商业行为发表不当言论,对原告的商誉造成了严重影响,其行为违背了基本的商业道德,超出了商业评价的合理边界,足以认定构成商业诋毁。被告某公司、乙服装店将案涉短视频平台账号交由黄某使用,公开传播案涉商业诋毁言论,与黄某构成共同侵权。

综合考虑各项因素后,鼓楼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停止对原告的商业诋毁行为,立即删除涉诉侵权视频、立即停止发布侵权视频或直播,在案涉短视频平台账号、微信号朋友圈连续三十日刊登经法院审核的道歉声明,赔偿原告8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被告均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链接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互联网时代,短视频平台和微信朋友圈高度普及,经营者和相关公众具有进行商业评价的言论自由,但应当遵循审慎义务,对他人的商业评价自由应当客观、真实,以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为边界,网络言论突破法律界限将可能构成商业诋毁。

版权所有 ©2020 福建日报 fjdaily.com 闽ICP备15008128号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