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梁展豪
通讯员 丁炎珠
两人三餐四季,是多少人理想的生活。但也有一些情侣在婚姻的临门一脚时不欢而散。那么,当未婚夫妻分道扬镳后,彩礼及相关费用究竟应该如何清算呢?近日,平潭法院审理了一起情侣尚未进行婚姻登记,要求退还彩礼的案件。一起来看看法官是怎么说的。
案例:
办了婚礼但未办证
两人分离男方要求退彩礼
小童和小帅是大学同学,在校园时期相识相知相爱,毕业后两人一同前往一线城市打拼,为节省生活开支二人选择合住。年关时,小童带小帅回家见家长,为了给未来丈母娘和老丈人留下好印象,小帅购买了1万元的名贵烟酒作为见面礼。
见面时,小童父母得知二人共同居住,担心小童声誉受损,要求二人尽快结婚。依照小童当地习俗,出嫁女儿的彩礼数额为30万元。小帅初入社会,家里积蓄并不多。为支付彩礼,小帅父母向他人借款后通过银行将30万彩礼转账给小童母亲。之后小童父母要求举办婚礼,小帅父母又为置办酒席向小童母亲陆续转账16万元并为购置金银首饰支出5万元。
2021年5月20日,两人举行结婚仪式但未进行结婚登记。其间,由于父母负债压力,小帅多次因彩礼数额和置办婚宴的琐事与小童发生争吵。城市生活和柴米油盐的压迫感,以及两个家庭的互不体谅,最终导致二人于2021年12月分离。分开后,小帅将小童及其父母诉至法院,要求其退还彩礼及见面礼物其他相关支出,总金额52万元。
那么,小帅与小童尚未进行婚姻登记,小帅是否有权要求小童全额退还彩礼?见面礼及举办婚礼的费用又是否属于彩礼范围呢?
说法:置办酒席的花费不纳入彩礼范围
本案中,小帅与小童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已按照当地风俗举行了婚礼,双方也实际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此种情况下,双方因感情破裂分手时,如果仅简单地以未办理婚姻登记为由,要求小童全部返还彩礼则对小童不公平,应当综合彩礼数额、双方共同生活时间、未能结婚原因等各项因素考虑退还数额。
那么,小帅主张的见面礼、置办婚宴、购置金银饰品是否属于彩礼范围?案件中,小帅提交了银行流水、购置烟酒及金银首饰的发票、父母对外借款的借条等作为证据。经审理认为,作为初次见面所携带的礼物,一般属于基于礼仪的赠与行为,且烟酒属于易消耗品,无法将其纳入彩礼范围。针对置办酒席的16万元,考虑到当地婚宴习俗花费数额的合理性及二人已实际举行婚礼,对小帅返还该16万元的主张,法官不予采纳。至于购置金银首饰支出的5万元,因金银首饰不属于易消耗品,且属于为缔结婚姻而赠与小童个人的礼物,因此纳入彩礼范围。综上,法庭认可的彩礼数额为35万元,综合考虑二人共同生活时间,以及给付彩礼对给付方家庭的生活压力,法庭最终判决小童及其父母应当返还彩礼数额28万元。
□相关法条
登记了又离婚,彩礼要返还吗?
1.若小帅与小童办理结婚登记又离婚,小童是否负有返还彩礼的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2.父母为何要承担返还的义务?
在实际生活中,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并非仅限于男女双方,还可能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和亲属,这些人均可成为返还彩礼诉讼的当事人。
3.返还的彩礼范围一般如何界定?
确定彩礼返还时,应根据已给付彩礼的实际使用情况,考虑到双方是否为筹办婚事支付了必要的费用或者是否已经在实际共同生活中发生了必要的消耗等,在此基础上予以适当返还。在实际生活中,虽然双方没有共同生活,但是可能已经为筹办婚礼购买了生活用品或支付了其他费用,对于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彩礼双方可能已经在实际共同生活中消耗。故在处理方式上应当灵活把握,真正体现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