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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首张罚单

违停存消防隐患 电动车车主被罚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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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4日,厦门市湖里区江头街道办事处针对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违反《福建省消防条例》的违法行为,开出了首张街道针对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的消防执法罚单。

日前,湖里区江头街道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和湖里区消防救援大队执法人员在开展消防联合执法的过程中,在湖里区后埔社一处出租房发现,住户徐某在房屋一层安全出口处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执法人员指出后,他拒不改正,存在在禁止停放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的消防违法行为,违反《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之规定。

街道执法人员立即收集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对违法行为采取行政处罚立案措施,开出了新修订的《福建省消防条例》实施后,厦门市首张街道针对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的消防执法罚单,给予该违法行为人罚款人民币2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9月1日生效的《福建省消防条例》针对电动自行车的停放、充电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应当在单位、住宅区的指定区域停放。禁止在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地下汽车停车位停放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

违规停放、违规充电,将面临何种行政处罚?《福建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在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地下汽车停车位停放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携带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或者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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