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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摇一摇”就跳转 “烦人广告”何时休

N济南时报 中央广电总台中国之声

打开手机,启动软件时轻微晃动,屏幕上立刻就跳转到了第三方购物软件;软件使用过程中离开片刻,返回时广告会再次弹出;试图点击关闭按钮,却还能继续跳转到广告……

“摇一摇”跳转广告出现已久,刚刚过去的“双十一”电商购物节,因频频出现的跳转广告也让各大购物平台遭到网友吐槽。

显然,这种给大家带来不良体验、有损软件形象的广告模式,只会激起人们的抵触心理。那么,这种未经用户同意就推送的“牛皮癣”广告,究竟侵害了我们的哪些权益?又应该如何去规范和治理?

“强制”触发 影响用户体验

“摇一摇”功能调用的是手机的陀螺仪权限,进而触发广告的配对和跳转。“摇一摇”最早被作为微信的社交功能出现,用户拿出手机打开微信通过摇手机或点击按钮模拟“摇一摇”,就可以匹配到同一时段触发该功能的微信用户。

作为一种全新的线上互动方式,“摇一摇”被大众广泛接受,直至“摇一摇”被广泛应用于开屏跳转广告,由互动方式变为“强制观看”后,“摇一摇”也变了味。

今年“双十一”期间,不少购物平台APP通过设置“摇一摇”跳转开屏广告进入,但由于频率过高、速度之快、覆盖面积广,引起广大用户反感,甚至有网友创作了打开门、电饭煲、冰箱、抽屉、书等均显示购物软件开屏广告的短视频来吐槽该现象。

近日,江苏省消保委开展的一次投票调查显示,76%的投票者投票“支持”叫停开屏“摇一摇”跳转广告或相关应用的做法;近78%的投票者表示经常遇到“摇一摇”进入广告详情或跳转相关应用的情况;94%的投票者明确表示对“摇一摇”这种开屏广告的态度是“厌恶”;93%的投票者认为此功能侵犯了自己的权益;82%的投票者会考虑将具备屏蔽“摇一摇”跳转广告功能,作为购置新手机的考虑因素之一。

此前,在新浪黑猫消费者服务平台官方微博@黑猫投诉发起的“APP的开屏广告你一般怎么处理”投票活动中,1.5万人投票“不想看,直接点击‘跳过’”;239人投票“不差那几秒,会等广告放完”;219人投票“没注意到开屏广告”。开屏广告的存在对用户体验确实有影响,但其“强制”的触发方式才是“惹毛”用户的关键所在。

多种互动“包装” 误导用户点击

记者打开多个购物类软件体验发现,类似“摇一摇”开屏广告的出现较为随机,并非每次打开都会碰到,不过一旦碰到“摇一摇”灵敏度还是比较高,走动过程中就会跳转。

记者根据某软件客服人员提示的操作方式,设置“关闭广告”——退出软件再进,开屏广告依然存在,但从“摇一摇”变成了“滑动”。

浙江大学国际联合商学院数字经济与金融创新研究中心联席主任、研究员盘和林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工信部此前要求调降“摇一摇”广告灵敏度,已经表明了对APP利用“摇一摇”跳转广告问题的关注。“这种广告形式并未获得用户的自愿接受,而是被迫弹出,形式并不合理。”

记者梳理发现,通过“摇一摇”等高灵敏性方式进行跳转的现象已经由来已久。APP开发商为了通过这种方式刺激用户点击,想出“五花八门”的形式来作“外衣”。有的在开屏广告上设置伪装成关闭按钮的图标,用户想关闭时却点击进入跳转页面;有的则设置领取红包或现金等提示,诱导用户进行下一步操作;还有的不需要用户“摇晃”,也不用触碰手机即“强制”跳转APP页面,更有甚者为了骗取用户点击,在开屏广告的图片上P一根头发,以此误导用户点击,甚至出现用户个人信息泄露的情况。

涉嫌侵犯消费者权益

“消费者有权询问、了解欲购买的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基于知情权,消费者才能够自由行使选择权,同时只有消费者的知情权得到充足保障,才能更好地获得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与详细信息,从而遵从自己意愿行使选择权。”众成清泰(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隆鹏表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王隆鹏认为,商家在未获得许可的情况下,应当杜绝各类变相诱导消费者观看广告的行为,尊重消费者的选择权。

“如果经营者存在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还可能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十二条。”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宋竟一认为,法律法规的要求越来越明确和精细化,对于这种消费者深恶痛绝的互联网广告乱象,相关部门应加大整治和监管力度,消费者也可以向工信部、消协等平台进行投诉。

同时,宋竟一还提到,《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十条对弹出广告“一键关闭”情形进行了细化规定,增设了广告发布者的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办法规定:以弹出等形式发布互联网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依照广告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处罚。广告发布者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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