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都讯(记者 陈逸之通讯员 沈清照) 父母为救治成年子女自愿垫付医疗费后,是否可以要求子女配偶返还?长乐法院近期受理了这样一起纠纷。
王某与蒋某系小王的父母,小朱系小王的妻子。2021年,小王确诊患恶性肿瘤,经医治无效,于2022年去世。
此后,王某与蒋某诉至法院称,自小王患病以来,小朱未尽扶养义务,也未承担相关费用。王某与蒋某认为,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法定义务,小朱作为小王的妻子,应归还父母代为支付的医疗费若干。小朱则认为,王某与蒋某支付医疗费是家庭成员之间互帮互助的自愿行为,自己没有归还费用的责任。
长乐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具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虽没有法定抚养义务,但根据常理判断,王某与蒋某垫付相关费用的行为主要是为了挽救儿子的生命,系自愿行为,属于家庭成员之间的互相帮助行为,故法院对王某与蒋某的主张不予支持,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逝者已矣,生者在悲痛之余,还须以理性平和的态度处理与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情感与经济问题。经办法官表示,父母为成年患病儿子垫付医疗费的行为系基于血缘亲情而不求回报的单方法律行为。该行为设定之初从两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出发,两人并未为他人设定任何义务,被告也没有因两原告的自愿帮助而对其负债的意思表示,故两原告不得向被告主张其自愿为儿子支出的医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