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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遗嘱 效力如何认定?

法院认为,虽由一方书写,但双方皆签名写日期,不能套用代书遗嘱形式要件来判断效力,应为合法有效

N海都记者 陈逸之 通讯员 江含慧

我国大多数家庭仍然采用夫妻共有财产制,所以常有夫妻共同订立遗嘱的习惯。福州一对老夫妇就共同手书遗嘱,将房产分由二儿子与孙女共同继承,两人过世后,长子对遗嘱的分配方式提出异议。那么遗嘱效力如何?孙女接受遗赠的表示是否有效?近日,台江法院审理了一起与“共同遗嘱”有关的遗嘱继承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老夫妇手书遗嘱分配遗产 长子提出异议

福州市民李大爷与郑老太系夫妻,二人育有二子,即长子李飞、次子李明。李明因患精神疾病,需长期住院治疗,现无配偶,育有一女李珍。

李大爷夫妇长期与李明父女共同生活,他们时常对李明和李珍的未来生活保障问题感到担忧,便商量共同订立遗嘱。2009年10月,李大爷手书一份遗嘱,表示其与郑老太共有的房产由李明父女共同继承,李大爷与郑老太共同在该遗嘱上签名。第二年8月,郑老太过世。

2012年2月,李大爷再次手书一份遗嘱,表示房产由李明父女共同继承。2022年5月李大爷过世。随后,长子李飞对该遗嘱分配方式提出疑问。对此,李珍于2022年7月到法院提起诉讼,并向大伯李飞邮寄了《声明书》。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就遗嘱效力,以及李珍接受遗赠的表示是否有效,产生了较大争议,包括“2009年10月订立的遗嘱是否为代书遗嘱,效力如何认定”“李珍受遗赠的效力该如何认定”等问题。

说法:遗嘱有夫妻双方签名 系二人共同处分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2009年10月的遗嘱,系李大爷与郑老太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订立。从遗嘱中“系我们购置”“经我们商定”等措辞以及夫妻双方的签名可见,是对其夫妻共同财产的共同处分。故该遗嘱为以夫妻双方名义所立、由夫妻一方书写,但夫妻双方都予以签名写日期的共同遗嘱行为。

由于其共同属性,故不能套用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来判断效力,且该遗嘱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违背公序良俗,因此可以认定该遗嘱合法有效。

关于“李珍受遗赠的效力如何认定”,法院认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本案中,李珍并非法定继承人,而系受遗赠人。李珍称,其是在爷爷去世一周后整理遗物时才知道受遗赠,李飞未提供相反证据推翻该事实,故对李珍的该陈述予以采信,之后李珍亦在六十日内通过提起诉讼以及邮寄《声明书》的形式表示接受遗赠,因此可以认定李珍已经接受遗赠。

最终,法院认定李大爷与郑老太于2009年10月共同订立的遗嘱,以及李大爷于2012年2月订立的遗嘱均合法有效,李珍亦于法定期限内明确作出了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故判决案涉房屋产权由李明、李珍共同取得,李飞应协助其办理该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法官提醒:

当事人在订立遗嘱时务必注意以下几点:第一,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遗嘱必须书写清楚,不宜涂改,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第三,遗嘱内容必须指向明确,避免描述模糊不清;第四,遗嘱人对遗嘱涉及的财产具有处分权;第五,遗嘱对财产的分配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违背公序良俗。

另外,鉴于《民法典》现并没有关于共同遗嘱的相关规定,夫妻双方若要就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进行立遗嘱,为避免纠纷,建议分别自行订立遗嘱。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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