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陈逸之 通讯员 李振云 王芳
近日,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餐饮店店主张某持有“破店”商标,将使用“破店”招牌的黄某的饭店告上法庭。究竟谁是正宗的“蹄膀破店”?已注册使用“破店”商标,其他均为仿冒、假冒商标吗?对此,鼓楼法院进行审理判决。
案件:两家饭店使用“破店” 被告称注册前已先用
据张某诉称,其所有的第16561697号、第5178379号“破店”商标先后于2009年、2016年获得核准注册,核定使用范围为第43类,开业经营特色闽菜,投入了大量资金与人脉进行广泛推广与长期宣传,目前案涉商标已经具备了极高的知名度与市场影响力。黄某饭店在店招上使用了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侵犯了自己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给自己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令黄某饭店立即停止侵犯案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张某经济损失20万元、承担诉讼费。
黄某饭店辩称,在原告申请“破店”为注册商标前,自己就已在餐饮服务中使用“破店”作为店铺招牌,从2008年之前在原朱紫坊46号由被告经营者的母亲黄某某经营的“蹄膀破店”,到现在的“依珠破店”,具有一定影响力,对“破店”招牌(商标)享有在先使用权,且与原告的商标具有区别标识,未侵害到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未对原告造成损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说法:商标先使用者权利存续 原告诉请不能成立应驳回
鼓楼法院经审理查明,福州市朱紫坊在案涉注册商标申请日之前存在多家“破店”。2008年期间,黄某饭店经营者黄某的母亲黄某某已就其经营的蹄膀破店搬迁事宜向街道请求帮助,并由街道工作人员批示盖章,属于政府公文,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可以推定被告在案涉商标申请日前已经使用“破店”“蹄膀破店”等标识;黄某母子在搬离后先后依次开设小吃店、黄某饭店作为餐馆,具有延续性,可以认定为具有一定影响,被告的先用抗辩成立,原告主张被告构成商标侵权的诉请,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如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可以另行起诉。为此,鼓楼法院判决驳回张某全部诉讼请求。
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法院认为,黄某某因政府集中整治工作迁离朱紫坊46号后,仍旧使用含有“破店”文字作为店招标识,并使用“朱紫坊46号蹄膀破店”描述其历史渊源,具有商业合理性,且未扩大使用范围。张某虽系涉案商标持有人,但应对历史形成的标识共存局面予以适当容忍。黄某饭店也应尊重合法取得的权利,在权利存续的情况下,将来不可擅自扩大使用范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法条链接
商标先使用人有抗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商标在先使用制度,旨在平衡商标在先使用人和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之间的利益,赋予商标在先使用人一种对抗商标侵权指控的抗辩权。厘清商标侵权纠纷关于在先使用抗辩的法律适用问题,有利于合理保护餐饮行业老字号商标、维护地方特色餐饮产业、守护地方特色餐饮文化。
承办法官提醒,近年来的老字号商标纠纷增多,老字号企业的发展基本经历了政治制度、政策因素、法律制度等社会变迁,经营主体、经营模式往往也发生变化。只有尊重标识历史来源,做到知识产权保护和防止滥用之间的平衡,才能处理好商标权利人、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