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都讯(记者 陈逸之 通讯员 陈莉) 小朋友在店铺内不慎被狗咬伤,责任应该由谁承担?近日,福清法院审结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依法判决饲养者刘刚(化名)赔偿小玲(化名)2384.82元。
2023年6月,10岁的小玲在刘刚的店铺通道被其饲养的小狗咬伤右手食指。随后小玲父母立即带其就医,并注射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及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等。但之后小玲父母与刘刚因赔偿问题争执不休。小玲的母亲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刘刚赔偿小玲相关损失费用。
庭审中,原告小玲的父母诉称,刘刚对自己饲养的狗看管不严,导致孩子的身心健康受损,并耽误了学习和大人的工作,要求判令刘刚支付医疗费(疫苗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
被告刘刚辩称:“小玲跑到我的店铺里逗狗才被咬伤,且我饲养的狗拴着,事故的责任并不在我。因而我不同意支付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刘刚饲养的狗咬伤小玲,刘刚作为动物饲养人对饲养的动物负有管理义务,但事发时无人看管狗,也没有进行圈养或设置护栏,且其辩称小玲逗狗导致被咬伤但未举证证明,故刘刚作为动物饲养人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终依法判决刘刚赔偿小玲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384.82元。
□提醒
饲养者应加强管理义务 父母也要做好安全教育
承办法官提醒,近年来,不文明饲养行为如遛狗不拴绳、恶犬伤人、随地大小便等,给居民人身、财产安全及公共环境卫生带来了隐患。《福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饲养者应当加强管理义务,严格落实养犬登记制度,合法合规文明饲养,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同时,广大群众需有避险意识,教育未成年人不对犬只进行挑逗、喂食等诱发其危险性的行为,避免发生人身损害事件,共同构筑人与动物和谐相处的安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