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梁展豪
通讯员 林月琴 杨淋娜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问题关系民生热点,保障食品安全关乎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近期,平潭法院便审理了一起因食品质量问题而产生的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件。
花两千多元买河豚干 到货后发现为野生
2019年6月,平潭一男子余某通过某交易平台,花2156元向赵某购买了40份河豚干。之后发现,这批河豚干的生产地并非国家批准的养殖河豚基地,赵某所售商品是野生河豚干,存在安全风险,有可能致人中毒死亡,属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禁止销售的食品。同时河豚干上也没有标注生产日期,消费者无法判断其是否在保质期内,也存在安全隐患。
余某认为赵某没有履行食品经营者的法定义务,让其购买到不安全的食品,要求赵某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及其他相关费用损失。
赵某表示,目前国内对河豚干并没有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河豚有毒并不代表河豚干也有毒,若要认定食品有毒以及毒性程度,需提供专业机构的检测证明,而且产品对消费者造成了人身损害,才能获得赔偿,余某没有证据证明其人身受到损害,所以不存在赔偿的前提。
法官表示,根据《关于有条件放开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经营的通知》,野生河豚干属于国家特殊需要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赵某明知案涉野生河豚干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仍然经营销售,应按其价款十倍赔付。最终,法院判决赵某按其价款十倍赔付余某,共计21560元。
□法官说法
1.未造成人身损害,也要赔偿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销售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应负法律责任,因此,食品是否造成人身损害不影响销售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承担。
2.非以食用为目的购买,能不能主张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购买者是否明知食品存在质量问题不影响销售者赔偿责任的承担。